(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使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态安全问题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生态安全是环境法基础价值,海洋生态安全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国际社会在海洋生态安全立法方面已较成熟,本文针对外国海洋生态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海洋生态安全; 立法; 问题及完善
当今世界,人类生产力水平已经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人类享受着物质文明带来的极大舒适之时,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加剧、水资源匮乏、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重大环境问题接踵而至,酸雨,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和海平面上升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犹如紧紧套在人类身上的枷锁,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繁衍,使地球环境濒临生态灾难的边缘,生态危机正加快步伐向人类走来。作为“生命摇篮”的海洋更是摇摇欲坠,1998年1月,美国《基督教箴言报》呼吁“拯救海洋刻不容缓”。 一、海洋生态安全基础理论问题 一、生态、生态安全与海洋生态安全概述 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可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以生态为核心,形成了众多的概念与范畴,如生态位、生态因子、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规划等。本文所涉及的生态是与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概念。关于生态系统的概念有多种论述,概括地说,“按照现代生物学的观点,生态系统就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在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的环境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关系密切,而且不断地进行着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1]所谓海洋生态系统就是由海洋生物及其环境组成的生命支持系统,它是地球上除生物圈外最大的生态系统。 安全通常是主体存在的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状态,安全是人类基本需要中最根本的一种。环境安全可以看作与人类生存、生产活动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最早提出环境安全的是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他认为“国家的安全的关键是持续发展性,如果全球经济系统的生物基础不能得到保护,如果油井枯竭而新能源系统还未及时建立的话,经济的瓦解和崩溃势所难免。”[2]1990年的《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明确提出联邦的安全包括生态安全,它规定“苏联总统的职权包括‘苏联总统直接领导苏联安全会议和联邦委员会等机构’。苏联安全会议‘在苏联总统领导下负责制定实现国防领域的全联盟政策,保持国家可靠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消除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情况后果、保证社会稳定和法制的建设’。”[3]我国在2000年底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将“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最近在中共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已明确提出了国土生态安全问题。 蔡守秋教授在《论环境安全》一文中对环境安全作了全面的概括的定义,他认为“综合性或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的良好状态。由于这种环境安全概念泛指对环境、人的健康、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都没有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有害影响,因而在对外交流时宜译为environmental safety and security。”生态安全是一个与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概念,二者基本是同一概念,但考察“安全”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环境安全侧重于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的、良好的状态,它主要研究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安全威胁。“生态安全”则从生态系统的结构是否受到破坏,生态功能是否受到损害来分析“安全”问题,它是指广义的生态问题(包括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军事行动、人口爆炸等)造成的安全威胁,因而生态安全的范围更广、涵盖的内容更全面。“生态安全”的显性特征是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或(和)数量的状态。当一个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或数量出现异常时,则表明该系统的生态安全受到了威胁,处于“生态不安全”状态。关于生态安全,目前尚无统一的、公认的定义,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在1989年指出“生态安全”的含义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的资源、社会秩序、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到威胁。[4]有学者认为“生态安全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尤其是可更新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污染、战争和人类的故意破坏,使国家保持适宜的生存环境,同时,保持国家对必需的自然资源的获得和利用。即生态环境系统本身处在平衡和稳定的状态,从而呈现出持续、有序的演化与发展;其二是在稳定与和谐的生态环境中,人类将大大减少来自生态环境灾难的侵袭,减少甚至避免因生态危机和生态灾害所导致的社会内乱和社会动荡以及国际对抗。”[5]浙江大学的杨京平认为“所谓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即使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人类与地球生态系统之间保持着正常的功能与结构。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他还认为:“生态安全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是生态系统自身是否安全,即自身结构是否受到破坏;二是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是否安全,及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 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安全是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的基础性安全,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国家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生态破坏将使人们丧失大量适于生存的空间,并由此产生大量生态灾民而冲击周边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是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生态安全与国防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国防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是致力于创造生态安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而生态安全则是国防军事、政治和经济安全的基础和载体。同时,生态安全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整体性。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生态环境是相连相通的,任何一个局部环境的破坏,都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的灾难,甚至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条件。二是不可逆性。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有其一定限度,一旦超过其自身修复的“阀值”,往往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三是长期性。许多生态环境问题一旦形成,要想解决它就要在时间和经济上付出很高代价。四是全球性。生态安全也是跨越国界的,目前世界各国已经面临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迅速减少、土地沙化、水源和海洋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危害等。 海洋生态系统是由海洋生物及其环境组成的生命支持系统,它也同样遵循如下生态规律:“物物相关”、“物有所归”、“自然最知”、“得必有失或没有免费的午餐”以及“能流物复”、“负载定额”、“多样稳定”等规律。由于海洋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特点,全球海洋是相互连通的一个整体,又是地球上地势最低的区域而成为全球污染物的最终归宿,一旦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很难再转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物质在海洋中越积越多,往往通过生物的浓缩作用和食物链传递,对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威胁,海洋污染源广泛,有来自海洋本身的(包括来自船舶的,来自海面固定设施如石油钻井平台的,来自海底开发活动的,来自海洋渔业活动如人工海洋水产养殖等等),有来自陆地的(陆源污染,人类在陆地和其他活动方面所产生的污染物,通过江河径流、大气扩散和雨雪等降水形式,最终都将汇入海洋),还有来自大气层的污染,而海洋所接受的污染只能通过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运动解决。海洋环境污染又具有流动性、累积性、复合性以及持续时间长、扩散范围广、治理和恢复困难等特点,海洋环境污染与破坏一旦超过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自净能力,超过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阀值,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就会崩溃,从而产生灾难性的后果。鉴于海洋对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影响,早在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认识到海洋生态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它在1977年的报告中指出,“无论从每年的开支情况,还是从海上力量来看,至少在七十年代,美国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国家安全利益发挥了关键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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