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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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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张泽玉 佟…    文章来源:国外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政策和处理技术及其启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张泽玉 佟贺丰 李 薇 刘润生

    2005年3月,根据欧盟WEEE和RoHS两个指令,德国制定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使用、回收、有利环保处理联邦法”(简称ElektroG),同年8月13日生效。德国实行公共废物管理组织与生产商双回收系统,有600家各种废旧家电回收公司,每年的营业总额超过1000万欧元。德国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进口商、消费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德国政府要求生产商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充分考虑废弃后容易回收处理,但该项要求非强制性,如果不执行,也不承担法律后果。德国政府还要求生产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注册,对于没有注册的生产商,或登记时没有提供资金担保,以保证企业破产后其出售电器的回收费用,则不允许出售其产品。生产商还需对销售的家用设备数量等每月通报一次,对销售的非家用设备数量等每年通报一次,对回收的设备数量等每年通报一次,如果生产商提供的数据与第三方专家验证报告的数据不吻合,则国家结算中心(the Clearing House)可向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主管部门UBA举报,UBA则可根据ElektroG第23条第7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完整而且正确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记录及报告,对生产商处以罚金,最高可达5万欧元。生产商还需要在每个新的电子电气设备上市后一年内,将该产品的再使用、回收处理等信息以资料或手册的形式提供给再使用厂、处理厂,信息中必须描述产品所含的元件、材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位置。对于没有按要求标示的产品禁止销售,不符合使用材料要求的产品禁止销售,并且要求从2006年12月31日起,设备类再生比例要达到70%~80%,材料类达到50%~75%。

    具体收费方式采取事后收费模式,由EAR基金会(2004年8月19日,由27个电子电气生产商和3个协会联合成立的行业非赢利性组织,并受UBA全权授权,履行中立的结算中心、注册机构的职责,负责生产商注册;收集统计生产商和处理厂报告的数据;接收由市政回收点发出的电子废弃物提取通知,同时向生产商或指定第三方发出电子废弃物提取通知;对生产商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在生产商/进口商环节收取,并负责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的统一收集和支付,生产商/进口商根据每一类产品的现有市场份额分担实际发生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对于新的电子废弃物,该个别生产商可以要求EAR计算其相应的承担费用(生产商需提供相应数据)。

    在德国EAR体系下,生产商执行回收处理的衍生费用有:注册费、资金担保费用、运输费、处理费等4大项,此外还有EAR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其中最大的成本应是电子废弃物的物流运输费用和处理费两项。据德国西门子公司估算,生产者负担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成本构成如下:管理费用20%,运输费用50%,注册费用5%,处理费用25%。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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