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权界定原则
合理地界定水权,是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也是完善水市场的前提,由于水资源的特性和水资源作为商品的特性,决定了水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可持续利用原则
我国水资源存在许多问题,简单地概括为“水多、水少和水脏”,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积累,严重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威胁人类的生存。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它的过度开发和水环境的破坏,必然削弱水资源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并且威胁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以,必须站在全社会和中华民族持续繁衍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资源,在水权界定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加以贯彻和实施。
(2) 效率至上原则
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同时也是水资源浪费大国。当前我国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只有0.3—0.4,与发达国家0.7—0.9相比,相差0.4—0.5;农作物水分生产率平均0.87kg/m3,与以色列2.32kg/m3相比,相差1.45kg/m3。从用水效率上来看,我国1995年的用水效率只有美国的1990年1/8,日本1989年的1/25,为了满足21世纪16亿人口物质生活的需要,我们只能深挖现有水资源潜力,提高单位水资源的生产效率,这是水权界定必须关注的问题。水权界定所提到的效率,应该站在全社会、流域和水资源利用生命周期等综合角度来考察,生命是第一的,用于生活的基本水量其效率是非常大的,所以水资源的利用必须首先满足生活,在此基础上,水权的界定应有利于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有利于将水资源向高效益产业倾斜。
(3) 公平交易的原则
公平、效率、持续协调统一是我们在水权界定过程中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在现实中经常存在冲突,如坚持将水资源向高效率产业倾斜的效率原则,会产生系列问题,我们以农业水资源向城市生活和工业为例加以说明。近年来,农业水资源向城市生活和工业转移数量不断加大,水资源利用整体效益得到提高,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的水权构成了侵犯,农民不得不加大节水投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生产成本,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补偿这种成本,这样才是公平的。同样,在流域范围内(或跨流域)不同省份水资源分配和流动,也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所以在水权界定时,应该考虑公平交易的原则,只有这样,水权的交易才可能变为现实。
本文刊载于《中国水利报》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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