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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到位才能遏制环境违法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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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到位才能遏制环境违法
作者:本报评论…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06-02-21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谈学习贯彻《决定》时指出,环保工作奖惩、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都是落实政府环保责任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环境保护如何问责,向谁问责?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今天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剑锋直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环境保护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相关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必将给环境保护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警醒,给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者以严惩与震慑。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责任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追求短期政绩,或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或用“土政策”干扰环境执法。一些职能部门置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于不顾,擅自违法违规审批或许可。一些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一些企业对环境执法充耳不闻,违法行为屡查屡犯。这种种顽疾,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执法、阻碍环境保护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严重障碍,已经到了必须从根本上治理的时候了。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此次打出的这记重拳,追究责任到部门、到个人,为地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为与不为划定了一条明确的界线,可以保证环境保护责任到位。

  执行“暂行规定”,责任到位,有利于化解当前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困局,从制度上确保地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氛围。“暂行规定”确定的问责范围从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决定、命令,制订与环境保护相违背的“土政策”,到环境监管失职、违法违规审批、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环境执法过程程序违法违规等,涵盖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各方面。正如周生贤局长所言,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是各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重大举措。“暂行规定”从强化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环境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入手,抓住了地方保护主义、违规审批和许可、环境监管失职等问题的症结,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帽”与环境保护工作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是遏制地方政府与相关机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

  执行“暂行规定”,责任到位,有助于提高企业相关负责人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暂行规定”对污染企业实行“两罚制”,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既要追究其法人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污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把个人的前程、利益与企业的环境行为捆绑在一起,这无疑将使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谋划企业发展、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时能绷紧环保这根弦,不越雷池半步。

  要真正执行好“暂行规定”,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势头,还需要各级各部门真正把“暂行规定”的各项处罚落到实处,落实到日常的每一项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要把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悬在自己头上,悬在自己心上。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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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的忧患与媒介的责任
    环境责任一个也不能少
    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促进环境
    论经济发展中政府的生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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