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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必须适应和推动“历史性转变”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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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必须适应和推动“历史性转变”
作者:杨朝飞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下面对几项重点工作作出进一步说明:

  第一,关于开展环境立法评估研究:从广义上讲,就是要对现行的行政管理手段进行一次系统的甄别和评估,该取消的取消;该弱化的弱化;该改善后坚持的就及时改善;其中一些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通过立法改造成为法律手段,如目标责任制等。从狭义上讲,就是要对目前的所有环境法律条文,进行一次系统的评估,找出差距,提出改进的方案和措施。

  第二,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了。《环境保护法》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覆盖领域不全(缺少生态保护、核安全);二是操作性差、原则性规定多;三是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四是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如地方保护问题等。现在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已经成为每年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热点问题。

  修改《环保法》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二是顺应国家法制改革发展的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80年代初至2003年,法制建设面向市场经济改革的大局,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市场行为;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国家发布了《行政许可法》,面对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立法的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由此可见,《环境法》的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即在《环境法》立法中,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创建和强化一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度;生态区划制度;政策环评与规划环评制度;环境税收、价格、金融、贸易等政策机制;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制淘汰制度;投资环境风险预警制度;调解污染纠纷与赔偿制度;环境法律援助与救济制度;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封移交移送等);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关于加快环境立法及配套立法:新的环境立法9项;条例配套法律的29项;规章配套法律和条例的87个;国内立法配套国际法的6项。同时作好环境法规与其他部门立法的衔接;指导地方加快环境立法。

  第四,做好环境司法和行政监察工作。配合高法出台“环境犯罪司法解释”;配合高检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配合监察部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处罚工作。

  需要认真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法制的有利条件: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环境法制,总局领导明确要求加强环境法制,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更加支持环境立法,为加强环境立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其次,要认真把握环境立法工作的特点,认识工作特点有利于对症下药。这些环境立法工作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技术性强;二是立法周期性长;三是资金投入大;四是部门协调难。

  再次,要深入分析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加以解决:一是提高并统一环保系统对强化环境法制的认识,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协调性;二是加强立法工作的能力建设,在资源配置上(在资金、人力、机构、精力)对重点工作给予必要的倾斜,从而提高环境立法的效率与效能;三是加强立法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立法草案的质量,认真做好有关环境法律条文的起草、相关专项论证材料的准备、地方意见的征求和部门意见的协调;四是进一步树立环境保护大局观,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创建协调通畅、齐抓共管的外部环境立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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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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