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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创新三大体系推进环境执法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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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创新三大体系推进环境执法
作者:潘文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6


  目前,由于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致使一些地方环境执法不力,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环境不公加重了社会不公,导致社会显失公平。因此,创新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执法方式三大体系,严格环境执法,让环境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环境受害者得到应有补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促进社会公平。

  要创新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确保环境法执行有力、准确到位,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就必须创新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一是环境执法稽查机制。要组建环境执法稽查机构,配备环境执法稽查员,明确职责和任务,授予其相对的权力,以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查考、考核、检查,促使严厉执法;对一些部门或单位在履行各自的环保职责时,环境法律法规有所忽视、考虑不周等情况,予以协调、纠正;对个别挪用坐支排污费、项目审查把关不严以及不作为或作为显失公正,以及个别人员违纪行为等予以稽查,或直接处理。以此构建和完善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监察稽查、执法稽查体系。二是环境执法审理机制。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创新环境执法审理机制,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审理工作,确保环境执法的程序合法、用法适当、处罚适度。三是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第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环境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决议。定期向人大权力机关报告环境执法工作,争取有力支持。要通过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推动环境执法。第二是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充分运用新闻舆论的导向优势,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暴光,对环境执法予以监督,让环境违法者成为公众之敌,执法者不敢乱来。第三是社会的监督。要增强环境执法的透明度,让公众对执法是否及时、公正、到位及进展等予以监督,将环境违法行为置于公众“法眼”之下,暴露于“光天化日”。聘请党外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干部等作环保监督员,监督环境执法。

  要创新环境法律制度。在强化环境法制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创新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一是环境安全制度。强化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沉着应对环境安全。环境安全要具体到每个企业,明确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检查,落实整改,确保万无一失。二是责任追究制度。要对环境不作为或作为显失公正的行为,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危及环境安全等,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三是环境处罚制度。主要有限期整治及淘汰制度、排污许可及收费制度等。四是环境污染保险制度、调解污染纠纷与赔偿制度、投资风险预警制度等。

  要创新环境执法方式。一是现场处罚方式。根据环境违法的轻重,特别是现场抓到的又属于瞬时即逝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要简化处罚程序,将复杂的处理方式变为简单的处理方式。对此可给予批评、通报、限期整改及罚款等适度的现场处罚,以提高效率,及时纠正,避免因程序复杂拖而不决,将小问题搞成大问题。二是执法听证方式。对一些群众特别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环境执法听证,增强透明度,强化科学民主执法,并让各界人士参与决策。反复听取各方意见,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三是执法公示方式。环境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的,什么时候处罚的,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政务信息栏等形式,将“环境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强制处理方式。对严重环境违法者,要采取停产、停业、关闭、封存、修复、赔偿等强制处理手段,促其削减污染物,消除危害,恢复生态,给予受害者以补偿,促进社会公平。

  (作者:潘文良   重庆市潼南县环保局  邮编:402660)

文章录入:pwl226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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