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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已有初步设想,或改名环境法,立法思想有重大变化 | |||||
将转向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郄建荣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4 | |||||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迄今已经27年。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但对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存在几种争论意见: 一是“修改论”。认为环境保护法覆盖面不全,缺少生态保护、核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一些法律条文过时;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缺乏针对性措施。但对如何修改拿不出具体意见。 二是“废止论”。认为环境管理制度和惩罚性措施,在各项环境专项法中都有了,有些问题也可以通过修改专项法来解决,因此没有必要保留环境保护法了,应该及时废止。 三是“搁置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国内外的形势下,废止环境保护法有可能造成不好影响,但修改环境保护法又拿不出很好的意见,那就暂时搁置起来吧。 四是“改造论”。这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当前“地方保护妨碍环境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那么就应改变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由过去约束企业法人为主,改为约束政府行为为主。 杨朝飞认为,“改造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02年,当时的法制建设主要是面向市场经济改革的大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企业法人,立法突出了经济类的法规,主要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第二个发展阶段从2003年开始,国家发布了《行政许可法》,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各级政府,立法突出了行政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防止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由此可见,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条件基本成熟。现在看来该部法律的名称还是叫环境法为好。这样更可以体现国家的意志。 杨朝飞表示,修改环境保护法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关系到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需要集中全社会的智慧。他希望,专家和地方多提意见和建议。杨朝飞说,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些初步想法还将与有关立法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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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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