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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环境权——现行宪法应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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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环境权——现行宪法应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张震    文章来源:中国宪法年刊2005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二、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

  目前,法学界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把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肯定下来。既然是权利,就存在着一个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宪法。宪法实际规定两件事情,即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列宁也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因此,环境权理所当然应成为宪法保护的对象。再者,依法治国最主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当然包含着环境的法治化,作为实现和保障环境法治的环境权也应上升到宪法高度。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环境权已有普通的公民权利发展到宪法层面。考察世界各国的宪法典,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启示。择其要者如下:

  韩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权(一)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二)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三)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等政策努力使全体国民享有舒适的居住条件。[6]

  乌克兰宪法第五十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对生命安全的和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并且,对于破坏这种权利造成的损害,有权加以追偿,保证每个人有权自由获得有关环境状况、食品和生活质量信息的权利,以及传播这种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封锁这种信息。

  西班牙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有人有权利享有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惩罚或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强迫修复所造成的损失。另外,俄罗斯、白俄罗斯、葡萄牙、智利等二十多个国家都在其宪法中以专条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

  各国宪法对环境权的规定体现出三个比较鲜明的特点:第一,各国宪法中制定的越晚的,专门规定环境权的就越多,而且,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第二,宪法在赋予公民环境权的同时规定公民应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三,一般在同一条中,在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之后,紧接着便规定国家应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

  第三个特点涉及到法学界对环境权内容的不同见解。有学者指出,环境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7]但笔者认为,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涵义及特点来看,环境权主要的或根本上是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实质上即国家环境管理权,[8]主要是基于公民这一环境权主体所提出的权利要求而履行的相应职责。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家环境权不能称之为权利,它是一种义务,也包含有权力的因素在内,但却少有权利的内容。有学者指出,环境权仅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9]笔者认为,从各国的宪法典来看,似乎也不能这样说。其实,许多国家的宪法如韩国宪法、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南斯拉夫联盟宪法、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等在规定公民权的同时,紧接着便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这种权利和为之管理的职责。所以,至少说,环境权里面包含有类似于“国家环境权”的因素。当然,对于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的关系尚待于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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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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