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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经济与生态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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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经济与生态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
——《物权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及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孙佑海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相邻环境关系法有明文规定

  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物权法》的“所有权篇”中,还设立了相邻关系制度。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权利人,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例如,建造一座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居民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工程施工时,应当尽量减少排放噪声。
  相邻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

  《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做了专门规定:
  一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是要求相邻各方相互提供便利。例如规定:在用水、排水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通行等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是要求相邻各方自我约束。例如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以上规定,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和限制

  以法律规定探求用益物权与环境保护矛盾的解决之策


  《物权法》在设定用益物权的同时,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由于现代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的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和保护,转而注重财产的价值形态和利用,因而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的行使可能对环境保护有着更多的不利影响。主要原因是:第一,从人的本性看,既然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利用“他人所有的财产”取得收益,那么从人的本性看,不可能像对“自己的财产”那样从内心里珍惜爱护。第二,从经济动因看,我国实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针对用益物权。既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有偿的,那么,用益物权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必然要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千方百计获取利润,否则,他就不能及时、足额地向所有权人缴纳有偿使用资源的费税,并在经营中盈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用益物权人往往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事生产开发,从而造成环境问题。加之用益物权一般均有期限的要求,这也是促使用益物权人在权利期间内“拼资源”攫取最大利润,加剧生态破坏的又一个原因。
  由此可见,用益物权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原理大体一致。因此,《物权法》在设定用益物权的同时,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以保证用益物权的行使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重点,分述如下: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创新性。从安徽凤阳农村开始的土地承包,在全国推广初期,法律上采取合同法的规则进行调整,以此来保护承包关系。随着土地承包实践的发展,逐渐呈现运用物权手段加以调整以保护承包者权益的发展趋势。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加大了对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期限为30年;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了全面的规定。
  目前,耕地流失和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土地的转让享有事实上的决定权,而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没有实质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没有将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来行使。其结果,不仅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也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保护越来越不关心。
  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承包期为30年或30年以上。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今后,如果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擅自非法调整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能够以其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由,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宣告此非法调整和转让行为无效。在《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长期稳定的物权后,尤其是明确了承包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就解决了农民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的担忧,农民就会真心投入对农地的保护,并有效防止农地的流失。《物权法》还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其要义在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上述规定,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反映了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
  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
  我国过去长期推行的国有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严重浪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推进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改变了过去盲目占有土地、严重浪费资源、使用效益低下的现象,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物权法》确认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成果,专设“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创设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必须与实施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结合起来。为此,《物权法》在以下3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还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二是建立节约用地的新机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例如根据我国实际并参照国外经验,此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个规定,必将推动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从而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三是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述要求,支持了土地资源节约的管理工作,必将促进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此外,《物权法》对地役权的设定和行使,也做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对担保物权的保护与限制

  设立担保物权有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价值的优先受偿为内容,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和变价性。担保物权的这种社会作用不仅能够稳定交易秩序,而且还能够防止债务人毁坏财产、破坏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立担保物权有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
  例如,《物权法》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以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这些规定,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
  再如《物权法》中关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的规定,对于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防止因农村不稳定带来的生态破坏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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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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