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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惩处缺乏穿透力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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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惩处缺乏穿透力
http://www.eedu.org.cn    作者:陈谦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9

  对于造成除直接经济损失外的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损失者尤其是政府官员的法律惩处,当前仍处于一种薄弱状态。这一点,在资源环境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样的状态,导致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虽日臻系统完善,却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翻开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历史,答案一目了然:在频繁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中,竟然鲜有责任者受到刑事或民事追究,而追究官员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例子更是凤毛麟角。

  河北省赤城县重奖10家高耗能铁矿企业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来自社会公众的议论和谴责逐渐平息之后,对相关官员的处理却如泥牛入海,无声无息。由愤怒归于平静大抵出于两种原因,一是满意,一是无奈。而现在,满意的时候不多,无奈却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寻常世态。

  沉默缘于对法律缺失的遗憾甚或不满,而这种缺失的根源来自对生态环境作为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属性认识的不足,来自对生态环境潜在经济价值的忽视,来自法律规定和法律处罚的不对等。

  客观地说,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全民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环境法治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从1997年《刑法》修订明确规定破坏资源环境保护罪,到近两年来法制、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陆续联合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环境犯罪的定性从无到有,对于惩治环境犯罪案件的法律应用由模糊到清晰,对于相关部门的法律执行规定由粗疏到可操作性渐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充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仍远不足以使污染环境者不敢越雷池一步,使因决策失误或默许纵容环境违法造成资源环境受到重大损失的官员如坐针毡。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在于生态环境的国有资产属性尚未得到清晰明确的划定,社会对作为公共资源的生态环境的价值和损失危害认识不足。

  对于重大经济犯罪、造成可直接以货币量化的国有资产损失、因失职渎职使公众权益和民生受到直观易见伤害的案件,社会判断和法律判断业已达成高度一致,故对犯罪嫌疑人和政府官员的法律惩处早已形成完备体系且执行顺畅。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便是明证。至于环境犯罪,情形明显有所不同。长期以来,大部分政府和社会公众并未认识到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现实价值、潜在价值、当前价值和长远价值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更未将生态环境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难以用直观的形式估量,尤其是潜在损失更是无法核算,在社会意识中没有尖锐的刺痛和伤害感。于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消亡、环境容量的丧失被“不就是少了一片林、臭了一洼水吗”的表象轻描淡写地掩盖。认识上的滞后导致法律制定的模糊,法律制定上的模糊,导致执行的困难和软弱。

  而行政责任与刑事、民事责任追究的脱节,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颇耐人寻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矿难等事故背后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已对249人做出刑事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比例竟占判决人数的95.6%。

  这样的情形,和环境犯罪的处罚惊人的相似。近些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屡见不鲜。但同样屡见不鲜的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往往是企业只是受到罚款等经济处罚,政府官员以行政处罚盖棺论定。企业污染环境,破坏了公共资源,使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进行民事赔偿;政府官员因决策失误或默许纵容违法企业导致环境受到破坏,就是失职渎职。行政处罚固然必要,但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让他们为国有资产和公众环境权益受损付出代价。

  墨子说,国有七患。而其中一患便是“赏赐不能喜,诛罚不能威。”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上的偏废,行政处罚的浅尝辄止,使环境违法惩处缺乏穿透力。对环境违法行为和政府环境管理失职渎职犯罪的“轻刑化”甚至“非罪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和民事处罚,将使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受到极大削弱,使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却回避了刑事和民事责任。剩下的,只有道德责任了。

  道德固然重要,但仅靠道德,断断无法约束错误,更不能防止犯罪。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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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到位才能遏制环境违法
    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促进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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