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气候变化立法是系统工程

作者:孙佑海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5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效。

  除了通过制定和完善立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还有效开展了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执行和监督工作,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59%,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4.42%和5.95%。近三年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0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6.61%和8.95%。2006年到2008年,已依法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这些工作成效,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和评价。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完善多方面的立法。

  当前,我国按照国内和国际形势对控制大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已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于近期再次修改。目前有关方面已经明确了该法主要的修订方向: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燃煤污染和新型大气污染;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程序,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的原则、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和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通过完善法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建议抓紧这项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当抓紧出台能源法。还要适时开展煤炭法、电力法等立法的修订工作,抓紧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保障政策。此外,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的法律和配套法规的修改或制定工作也应当抓紧启动。

  未来中国要继续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促进外贸方式的转变,限制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降低单位GDP碳排放的强度,实现低碳发展,建立低投入、高产出、低能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为此,建议国家继续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外贸、科技等方面的激励和保障政策,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完善相应的立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提供必要的政策基础和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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