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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影响
http://www.eedu.org.cn    作者:王宏巍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19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影响
I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概述

1.什么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学术界研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深环境论中的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与此同时,由于只有人类才具有实践的能动性,具有自觉的道德意识,进行道德选择和做出道德决定,所以只有人是道德的主体。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类,应当珍惜和爱护生物和自然,承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价值。因而,人类具有自觉维护生物和自然的责任。

2.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环境伦理的道德规范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标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正义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一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二是要求确立公民的环境权。

 可持续发展环境公正应当包括国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1)国际环境公正。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建立国际环境公正原则必须考虑到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限制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世界各国对保护地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又有所区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建立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共享资源的公平管理原则。(2)国内环境公正。一国国内的环境不公正现象同样会加剧环境的恶化,造成生态危机。在建立国内环境公平原则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消除贫困;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个人和组织环境责任的公平承担;在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中重视环境公正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共享等。(3)代际环境公正。代际公正原则就是要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它集中表现为资源(社会资源、政治资源、自然资源、资金、以及卫生、营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的人力资源)的合理储存问题。实现维持生态的可持续性,实行代际补偿等方法。建立代际环境公正的原则应当考虑到的因素主要有:代际公正的代内解决;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道德责任;满足代际公正的条件;实现代际公正的基本要求等。

确立保护人类的环境权是可持续环境伦理观中另一个社会道德原则。所谓环境权,主要是指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不是一般的生存权,它侧重于人类的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确立保护人类的环境权是社会正义的需要。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和法律理念已经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并且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确立成一项人的基本权利。

II 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

1.我国环境立法现状的不足及其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环境立法迅速发展,法律法规迅速膨胀,不仅于198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相继颁布和修改了9部资源保护法和5部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及其所属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个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环保行政法规、规章。加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办法则更是繁多。单国家级的环境标准就有300多项,规模不可谓不大。然而,如此众多的环境法律法规却存在许多的不足。

首先是体系框架存在效力层次的冲突和混乱。表现在《环境保护法》与其他单项法律的冲突上,它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效力层次上看,它们均属于一个层次。而从法理上讲,《环境保护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单项环境保护法律的依据,这里显然存在冲突。

其次,内容上也有重叠、矛盾之处,还有不少的空白。比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三者之间既有冲突之处,又有重叠之处,。再比如有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我国已加入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在国内环境立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或法规,物种资源破坏的极为严重。
另外,法规之间不配套的地方也随处可见。制度建设也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环境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一般很少从立法思想上找原因,然而,其实没有成熟稳定及系统化的立法指导思想才是问题的根源。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

2.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我国现行环境法中的反映及不足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作为成熟、系统的思想形成于本世纪80年代末。但其思想早已萌芽,有的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平衡”思想。其精神实质在不同时代、 不同国家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特别是本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在同环境问题作斗争中已逐步认识到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当然,认识程度会有差异,概念也可能不一致,直到可持续发展伦理的明确推出,才使认识加深和趋于统一。中国环境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重视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所以,其内容大量地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集中表现在

.我国环境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持续发展包括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三部分。这三部分是互相关联、不可分割的,孤立地追求生态持续不能遏制全球环境的恶化;孤立地追求经济持续必然导致经济的崩溃;单纯地追求社会持续只能增加社会的危机。所以,环境保护应与社会、经济生活全面有机结合,以达到生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4 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该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等环境法基本制度上得到体现和贯彻。同时,我国还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则、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方针。以上这些规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我国已基本形成“预防为主”的法规政策体系。“预防为主”是把重点放在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的政策。它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种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之前就要考虑其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措施,把污染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以期求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预防为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主要有:(1 )重视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规划是超前性的工作,通过科学的手段制订规划,指导人们的行为,将大大减少发展中的矛盾冲突和失衡。我国法律极为重视规划的作用,从城市到乡村,从国家到地方,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都要进行全面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符合环境生态要求是规划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4条第1 款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依法搞好规划、实施规划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有效措施。(2)制订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落后产品及设备淘汰制度等。以上内容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精神。

但是,我国环境立法还有许多地方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例如立法目的及法律内容缺乏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尚未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综合决策机制和经济社会运行机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因而,完善环境立法的工作仍然艰巨。

III完善环境立法的新思路

1.环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护生态整体价值
由于环境伦理要求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因而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要求改变原有的状况,重新在尊重环境价值的基础之上调整人类的行为。因此,环境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中某一部分的价值,即使这一部分是人也不例外,因为人类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应该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是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

2.以生态规律全面指导立法
我们虽然能认识到生态规律的重要性,但运用它来指导社会科学,特别是立法及法学
研究则显得不足。这是我们的社会科学在建国以来走了不少弯路的重要原因。社会科学既然是指导人们行为的科学,就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这点尤其应该在立法工作中强调。

生态系统有如下一些基本规律:(1)物物相关规律。 生态系统各事物在该系统的形成过程中彼此建立了互相制约、互相依赖的关系,改变其中一部分就会牵涉到其他部分甚至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必须全面评估和充分考虑人们改造自然的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 )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环境对人类索取需求的承载能力以及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容纳能力都是有限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导致生态危机。(3 )多样稳定规律。生态系统中生物种类越多,生态系统越稳定,所以要保持物种的多样性。(4)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 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无论是生物、环境,还是整个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输入与输出总是相对平衡的,若平衡被打破则会造成灾害。

3.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应该以全面相关的环境系统整体作为理论基础,以生态的整体价值为价值总原则,重新考查现有立法,并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不符合这一标准的环境法进行调整。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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