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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排气污染物监督管理的一点思考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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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排气污染物监督管理的一点思考
作者:李诗勇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2



    五、国外的控制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法规历程和相关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控制汽车污染排放最早的国家。1968年美国开始实施第一个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实施后汽车排放的CO和碳氢化合物比(HC)未控制前分别减少了39%和41%。1972年前美国的汽车排放控制重点是减少CO和HC排放,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提高化油器怠速流量调整精度、改进流量特性、实行稀化燃烧及提高压缩比等。这些措施使单车CO、HC污染物排放降低了60—70%。但由于稀化燃烧、提高压缩比,又导致了NOx排放的增加。1972—1975年除分阶段严格CO、HC排放标准外,还制定出了NOx排放标准。1975—1993年新车排放标准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加严,CO、HC、NOx与控制前相比分别降低96%、97%、84%,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是使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和三元催化转化器。1993年后排放标准进一步加严,目前CO、HC、NOx的排放分别比控制前降低96%、98%、94%。日本汽车排放控制工作起步比美国稍迟,目前CO、HC、NOx的排放与控制前相比分别降低95%、96%、92%。欧洲汽车排放控制晚于美国、日本,1970年起执行ECE15号法规,当时此法规对汽车排放限值没有要求,称为ECE15—00。之后ECE排放法规每三或四年修订加严一次。目前CO、HC、NOx排放与控制前相比分别降低93%、91%、91%。[10]
    80年代以前,人们认为只要控制好新车排放,汽车污染问题便可得到解决,但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因此,美国于1984年又推出了旨在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检查/维修”计划,定期对在用车进行排放检查。对不能通过排放检查的在用车进行维修。这项计划可以使在用车排放减少17%以上,现正向减少25%的目标努力。90年以后,美国在进一步逐年严格新车排放标准的同时,又推出了“流动源污染控制规划”。主要包括发展清洁机动车和清洁燃料,严格的达标计划,及交通控制措施等。具体内容主要有:以零排放机动车为目标,90年代中期分别将过渡型低排放机动车、低排放机动车、超低排放机动车及零排放机动车推向市场。发展清洁燃料,分阶段向市场推出不同的重整汽油、含氧添加剂的汽油及清洁柴油。为更严格地执行在用车达标计划,除使用更先进的故障诊断设备、培训排放检查技师外,1994年起还要求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新车带有“车装故障诊断系统”,以随时监视汽车发动机和其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情况。将排放控制系统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提高到7万英里。汽车制造厂必须保证新车在行驶5万英里内能够通过排放检查。在5万英里内(1993年起客车延长到10万英里内)凡经抽测不达标的,汽车制造厂必须将此超标类型车收回,并做技术改进。1991年起对重型柴油车实行路检计划,对超标车车主处以1800美元的罚款,并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修理。交通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减少单人乘驾汽车数量,发展公共交通,增加汽车乘座率。另外,还要求大企业的老板鼓励他的雇员选择相互搭乘汽车、乘公共汽车、骑自行车甚至步行去上班。

    六、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的一点思考

    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尽管国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对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制标准普遍高于我国,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汽车.发动机技术水平以及法规完善的程度有关,但是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房的控制方法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也有的办法是比我们先进的。综合国内外经验,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对汽车污染物排房监督管理的方法,建立一套有机制的管理体系,有助于对汽车排气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1、立法治理
    汽车排气污染物关系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环境,人民健康等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强制规范,对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控制很难取得有效的成绩。目前为止,世界上近2/3国家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汽车尾气的治理和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如美国早在就1968年开始实施第一个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欧洲于1970年起执行ECE15号法规。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应将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计划,积极有效地减少机动车废气污染。但是和国外相比较,我国的立法远远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如《汽车排气污染物车监督管理办法》是1990年颁布,分7章,总共只有36条。和现在的实际。现在急需要对起进行修补。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等柔性条款教多,就是大多是宏观方向的政策,没有具体落实具体部门的职责。对违反相应的措施实施的处罚也没有具体规定。属于明显“强制力弱”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没有统一的处罚标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如《汽车排气污染物车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这个“不定期”就是个模糊概念。我前几天和北京一出租车司机聊天,他告诉我在北京市,他们一般是一年才检验一次。平时不用担心执法人员会找麻烦。这样汽车出现磨损的情况下,有可能排放超标,而相对的行政机关不检查。造成了对大气的污染。
    2、国家行政机关和汽车协会,公司联合起来
    这一方面日本做得比较好,日本汽车工业协会认为:生产低排放汽车是汽车厂商的责任和义务。并1966年设立了安全公害委员会(现在的“安全与环境技术委员会”),推动着减少尾气技术的调查和研究。⑿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直敦促各个厂商按照法规生产汽车。日本厂商也积极倡导低排放汽车,如汽车厂商在进行独立的研发活动的同时,还通过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委托(财团法人)日本汽车研究所进行研究。同时,在国家的支持下,汽车厂商与相关行业共同成立“(株式会社)新型燃烧系统研究所”※1及“(株式会社)新一代尾气排放催化剂研究所”,开展各种研究活动。在与其它行业的合作方面,石油行业与汽车行业共同实施JCAP提出的“改善大气环境的汽车与燃料等技术开发计划”,共同研究“什么样的汽车技术与燃料最适合未来尾气对策”。同时,还与世界主要汽车产业界合作,共同总结“世界规模的燃料质量相关建议”,开展提高燃料质量的活动。⒀我国在对汽车排气的控制方面过于强调政府的作用。企业一般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才被动地进行改革,生产符合要求的汽车。更不要说和其他产业的公司合作。其实在对汽车排气的管理中可以参照出租车油价补助办法。由国家从财政中拨出一定的资金对生产,购买清洁汽车的公司,个人给予补助。同时,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有这样一个例子。北京中关村一个生物科技公司投入了几千万元对非典疫苗进行研究。该公司总裁说他们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候没有把一些社会问题只看成是国家的事,企业应该利用自身的资源进行研究。这样不仅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还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节能汽车,环保汽车不仅对社会,公众有益,也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商家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对汽车建立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
    从汽车的出厂,使用,维修,耗损,到报废建立一整套的体制。我国法规规定了以上几个阶段。但是没有构成一个系统的制度,几个阶段也是孤立分割的。应该建立汽车“档案”,对汽车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察,这一点在 国内外都没有实施,我觉得很有必要。比如汽车所有权变动时都应该到“档案”机关登记。当然,这样会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在目前的条件下不可能很快实现,不过很有意义。
    4、流动源污染控制规划
    实施这一措施的主要是美国,90年以后,美国在进一步逐年严格新车排放标准的同时,又推出了“流动源污染控制规划”。主要包括发展清洁机动车和清洁燃料,严格的达标计划,及交通控制措施等。具体内容主要有:以零排放机动车为目标,90年代中期分别将过渡型低排放机动车、低排放机动车、超低排放机动车及零排放机动车推向市场。为更严格地执行在用车达标计划,除使用更先进的故障诊断设备、培训排放检查技师外,1994年起还要求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新车带有“车装故障诊断系统”,以随时监视汽车发动机和其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情况。将排放控制系统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提高到7万英里。汽车制造厂必须保证新车在行驶5万英里内能够通过排放检查。在5万英里内(1993年起客车延长到10万英里内)凡经抽测不达标的,汽车制造厂必须将此超标类型车收回,并做技术改进。1991年起对重型柴油车实行路检计划,对超标车车主处以1800美元的罚款,并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修理。⒁这个措施和我提出建立汽车“档案”有点类似。但更加具有可行性,即在汽车上安装“车装故障诊断系统”,随时随刻对汽车进行检测,这样,行政工作人员能够清楚地掌握汽车排放情况,加强对汽车排气的管理。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成本太高,我查了一下资料装一个这样的系统大概需100美元。根据我们目前的消费水平来说,还很难接受。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样的系统装上去后,有的公司,车主为了逃避检查会不会私自改变系统中的数据。这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5、进行清洁燃料的研究和推广
  在对传统的汽油柴油汽车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清洁燃料车的研究和推广。使用非石油能源的汽车中,部分产品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引进这些汽车是改善大气环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目前普及这些汽车还存在许多难关,如:续驶里程、燃料供给设备等。这些汽车要与使用汽油和轻油、天然气等燃料的传统汽车竞争,那么在行车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还处于劣势。 因此,目前我们有必要针对性地开发一些能够发挥它们特点的用途,并限定使用地区进行普及。例如,天然气汽车适合用作集中管理的商用车、公交车、垃圾车等,而电动汽车则适合于短距离联络或小型轻量货运等。普及清洁能源汽车,需要在考虑其与现有汽车之间的共存的基础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综合交通系统进行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1] [5] ⑹ [8]  《汽车与环境》  魏名山 编著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
[2] [3]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
[4] [10]  《城市汽车尾气治理与效益分析》  于代松 编著  
[7]  《环境资源法学》  吕忠梅 高利红 余尧军 编著  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
[9] [12]  《汽车排气污染防治重点对策研究》余小萱 李铁军 编著http://www.chinautc.com/hot/condition/007.asp
⒀《环境行动计划控制尾气排放》  日本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jamabj.cn/eco/wrestle/wrestle_1_08b.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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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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