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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1-2010)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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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1-2010)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资源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一、总则 

  二十一世纪初期,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武汉市全面推进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进程,全面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实现跨越式发展,迈向国际型大都市的重要建设时期,必须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与关系。以资源与环境保护为主题,武汉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有指导地进行,必须合理、有序、高效。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加强对武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武汉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远景规划纲要》、《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及武汉市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总体安排和布署,是指导武汉市二十一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文件,是武汉市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勘查和开发利用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01年,《规划》适用期限为:近期到2005年,远期到201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矿产资源形势

  (一)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武汉市是湖北省省会,地理位置为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位于湖北省东部、长江与汉水交汇处。东西最大跨度为134公里,南北最大跨度约155公里。区域总面积为8467.11平方公里。

  武汉市地貌体现为中部低平,南部丘陵、垄岗环抱,北部低山林立。全市低山、丘陵、垄岗平原与平坦平原的面积各占区域总面积的5.8%、12.3%、42.6%和39.3%。市内江河纵横、湖泊遍布,水域面积达2187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5.8%,素有“江城”、“百湖之市”之称,淡水资源极为丰富。

  武汉市2001年末总人口为758.2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9.34万人,非农业人口448.89万人。现辖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13个城区。在《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中,三环路(也称“中环线”)以内的850平方公里范围为主城区,以外环公路为基本界线确立的城市规划区面积达3086平方公里。以主城区为核心,圈层式向外扩展是武汉市城市建设的基本格局。

  武汉市地处中国腹地中心,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特大城市,是华中地区和长江中游的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与湖北、长江中游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各地的直接经济联系十分紧密,素有“九省通衢”之称。武汉市得中独优,距北京、香港、上海、重庆等特大中心城市都在1200公里左右,与全国各大、中城市有着最好的通达度。在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武汉市起着承东启西、接南转北的战略大支点作用,在促进中西部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方面具有中国其他城市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利用全国资源方面区位优势十分突出。武汉市周边与孝感、黄冈、鄂州、黄石、咸宁、荆洲、仙桃等七市邻接,通达省内各地,高度辐射影响着省内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和绩效。

  武汉市作为全国最大的交通通讯枢纽之一,长江、汉水和京广、京九铁路以及京珠、沪蓉高速公路在此交汇;武汉天河机场是华中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武汉电信是全国八大长途交换中心之一;武汉至西安的高速公路、沿江铁路等重点工程也将开工建设。

  武汉市是华中地区重要的内外贸易中心之一,市场腹地广阔,商品集散功能强。全市商业机构众多,商品交易市场繁茂,并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武汉市科教资源丰富,科教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2001年,武汉市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18个, 37所高等院校,20余万在校大学生,673家各类科研单位。东湖地区已成为中国第二大智力密集区,在通讯、生物工程、激光和新材料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武汉市工业实力雄厚。武汉市是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祥地之一,现已形成以光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生物工程与新医药、环保五大产业支柱和食品、纺织服装、造纸及包装印刷等为优势行业的综合性工业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3%。特别是“九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3%。在全国22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武汉市综合实力居第六位。

  2001年,武汉市国民经济继续稳定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达134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了12%,其中工业新增产值595亿元,年增长12.9%。武汉市三次产业的比例,2000年为6.7:44.2:49.1,2001年为6.3:44.1:49.6,预计到2005年为5:45:50。

  (二)矿产资源特点

  1、现有矿产以建材和冶金辅助原料等非金属矿为主。全市已发现矿产40种(含亚种),包括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4种、非金属矿产33种、地下水及矿泉水各1种,其中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24种,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各1种,建材和冶金辅助原料等非金属矿产21种(附表1)。武汉市查明固体矿产总资源储量为8.20亿吨,其中各类建材和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的资源储量为8.15亿吨,占了绝大部分。

  2、主要矿产的矿床(矿产地)规模大,分布集中。在384个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中,大型矿床5个,占1.3%;中型矿床15个,只占3.9%;小型矿床数为31个,占总数的8.1%;小矿(小型以下的非零散矿)333个,占总数的86.7% (附表2)。

  武汉市查明矿产资源中,以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12种矿产为主要矿产。这些主要矿产分布的集中度较高,80%以上资源储量被大中型矿床或矿产集中地占有。

  区内矿产资源分布形成了南、北两个各具特色的成矿集中区:南部成矿集中区以江夏、蔡甸两地产出的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矿产为特色;北部成矿集中区以黄陂、新洲两地产出的白云岩、玄武岩、片麻岩、花岗岩、大理石、(砂)金等矿产为特色。

  南、北两个成矿集中区内部有若干次级矿产集中区。南部成矿集中区内的次级矿产集中区为:江夏南部的膨润土、石膏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江夏中部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蔡甸西部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蔡甸中部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玻璃用砂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北部成矿集中区内的次级矿产集中区为:黄陂北部的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花岗岩、玄武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新洲东部的片麻岩、大理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见附图1)。

  3、主要矿产开采条件好,加工方便。 武汉市主要矿产资源大多为露天易开采的非金属矿产,后续加工利用均简单易行。其中,如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矿产的矿石有用组分含量高,矿石质量好而稳定,一般无需选矿即可利用;饰面用花岗岩、大理岩、片麻岩的可加工品种多、成材率高,便于就近加工成型;建筑石料用各类岩矿则可在采出后就近略加破碎后形成矿产品。

  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等8种矿产的资源储量相对较丰富,且现有开发利用量较大,对应的矿山企业较多,是武汉市目前处在开发利用中的优势矿种,但它们的现有开发利用布局与武汉市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有较大冲突,须对它们限制开发利用。膨润土、石膏、玻璃用砂岩探明资源量极为丰富,用途广泛,是尚未开发或较小开发的优势矿产。建筑用砂、大理石、花岗岩、片麻岩、玄武岩预测资源潜力大,是潜在的优势矿产。

  (三)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武汉市总体地质工作程度较高,但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1、完成了全境1:50万比例尺的区域重力测量、区域环境地质调查,1:20万的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区域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调查;完成了1:5万黄陂---??红安幅、大悟幅在本市的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面积为2210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26.10%。基本查明了全市的地质构造特征及矿产资源的时空分布规律,为全市矿产资源的进一步调查评价与勘查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完成了全境1:10万矿产资源调查与初步评价,完成了全市未经勘查而已开采矿区的地质简测,基本查明全市矿产资源状况,但多数矿产地为简测矿点,全市矿产总体勘查程度不高。共查明矿产地384处,其中小型以上矿产地51处(占矿产地总数的13.3%,包括大型矿床5个,中型矿床15个,小型矿床31个),51处小型以上矿产地的20%达到勘探工作程度,10%达到详查工作程度,5%为普查工作程度,余下的65%则仅达简测工作程度。查明的小矿共计333处,占矿产地总数的86.7%,均为简测工作程度(附表2)。

  3、经过省内的三次成矿远景区划工作,武汉市共划分出2个Ⅱ级成矿区(带)、2个Ⅲ级成矿区(带)、1个Ⅳ级成矿区、2个Ⅴ级成矿远景区(附图2)。在所完成的全境1:10万矿产资源调查与初步评价中,划分出13个矿产资源找矿远景区。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武汉市部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2001年底,武汉市开发矿产18种,利用矿产地256处,其中251处为简测矿区;经勘查的18个矿床中,有5个在开采,有7个已停采,6个尚未利用。

  2、2001年,武汉市全市固体矿产生产总量达1359万吨,矿业总产值为2.6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0.2%。2001年底,全市有矿山554家,从业人数达2.12万人。绝大多数矿山属小型企业,大型矿山仅有武钢乌龙泉矿1家,中型矿山5家,其中砖瓦用粘土2家,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地下水各1家(见附图3、附表3、附表4)。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白云岩等10种矿产是武汉市目前主要开采利用矿种,其中砖瓦用粘土开采年产值近1.5亿元以上,占全市开采总产值的一半以上;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开采年产值均过千万元;制灰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开采年产值均在500万元以上,7种矿产合计占全市矿业总产值的97%,其矿山数和从业人数也分别占到91.7%和94.4%。

  3、武汉市矿产开采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主要是为武汉市各地的基础建设提供了较充实的建筑用石,也为武钢工业生产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冶金用辅料,另有少量矿产外(运)销。另外,矿业开发(矿产开采)也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培养了一批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促进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的转移,增加了当地农民的收入。

  4、武汉市现主要开发利用的矿产具有资源量相对较大、劳动力充足、就业方便、就近取材、节省运力、市场需求量大等方面的经济优势,各地区的技术经济条件、发展方向、体制安排使得这种优势进一步凸现。在长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市场需求领域已具有稳定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格局也基本稳定。矿业开发在一些地区仍为较重视和强调的产业。

  5、武汉市矿产开采主要形成了五大矿业开采基地(矿业开采区):江夏乌龙泉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开采基地;蔡甸侏儒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开采基地;蔡甸?山建筑石料用砂岩开采基地;黄陂石门建筑用白云岩开采基地;黄陂王家河建筑用砂开采基地。武汉市矿产开采基地主要保证了武汉市大量的建筑用石和冶金用辅料的供应,有力地支持了武汉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钢铁生产。

  6、作为我国传统的、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武汉市矿产品后续加工利用能力较强,主要是利用省内外、国内外矿产资源形成了武汉钢铁公司、武汉石化、武汉玻璃、武汉水泥、葛店化工等一批大型矿产品后续加工企业和原材料生产基地,矿产品加工业是武汉市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产勘查滞后,后备资源紧缺

  国家地勘工作改制以来,武汉市地勘投入极少,基本上没有安排新的矿产勘查项目,许多地勘工作无法深入开展,基本上没有新发现矿产地,主要矿产的储采比严重下降。同时,现有开采矿山大多已进入中晚期,资源逐渐枯竭,开采条件恶化,成本提高,资源危机已显现。

  矿产勘查滞后带来的另一直接后果就是现有多数矿山开采只能依据地质简测储量,矿区分割严重,储量精度、准确性也不足,影响矿产资源的规模利用,也极易发生资源的破坏和浪费。资源储量远景不明,不利于确定合理的开采规模和期限,投资规模和收益难以测算,影响了投资者信心。

  2、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极为突出,恢复与治理任务艰巨

  开发过程中,忽视矿山生态环境,矿山恢复治理率和矿山土地复垦率低,两率均不到5%,矿山及周边地区植被、景观、土地、水均衡等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因矿山开采,局部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地受到严重影响,矿山粉尘污染、矿区涌水与地下水断流、土地侵占与砂化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在乌龙泉、?山、侏儒等一些矿山开采集中地区特别突出,一些地区的砖瓦用粘土开采利用还侵占了耕地;矿山开采在一些地区还引发了较严重的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其他生产活动秩序,严重破坏了山体景观与植被,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冲突较大。

  3、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问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矿产大的矿产集中地被人为分割成众多过于小型的矿山,矿山之间低价竞争、越界开采、矿界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

  4、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

  重开发,轻保护,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现象仍较普遍。仍有一些个体、私营和集体矿山,设备、技术、工艺、管理差,经营粗放,效率低,事故多发,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矿产的开发利用总体处于“多、小、低、散、差”状态。

  5、受多种因素制约,企业竞争力不高

  作为矿业主体的各矿山企业,普遍面临经营短视、资金短缺、上下游产品比价劣势、税费负担过重和不公平等突出问题,多数矿山企业的投资利润率低于5%,企业竞争力长期处在较低水平。

  6、矿产资源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矿业法规、规划、政策、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宏观调控和监督力度较弱;矿政管理格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管理功能不健全;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矿业权市场发育迟缓,流转不规范。

  (六)矿业开发的社会经济背景

  1、为实现武汉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要求矿业经济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高水平发展,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不断扩大,工业生产总量将不断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会持续增加。二十一世纪初期,尽管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将在武汉市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资源型产业的基础性作用仍相当重要。为实现武汉市社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十五”计划的战略目标,要求有充足的矿产品以支持武汉钢铁公司、武汉石化、葛店化工、武汉煤气、武汉玻璃、武汉水泥等一批重要矿业加工企业的持续发展,也要求有充足的建筑材料用矿产品,使钢铁、化工、建筑等支柱性产业进一步稳定发展。此外,武汉市也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矿业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收入来源、转变就业观念、形成新的就业能力、创造新的社会积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转变、尽快实现城市化等多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逐步趋向一体化的资源和环境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又不对后代的发展构成危害。这就要求我们,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管理与利用模式要由资源型向资源?环境型转换。一方面,要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走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之路,有效控制矿产品生产和消费总量,降低矿产资源耗竭速度;另一方面,在开发利用中必须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展“绿色”矿业。

  3、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同步及时调整优化

  按武汉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十五”期间武汉市将逐步形成主城紧凑发展、重点镇各具特色、交通联系方便、山水绿地穿插其间、生态平衡、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要把武汉市建设成为一个山水园林型城市。

  在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上,武汉市将建立起一个第三产业发达、第二产业优势明显、第一产业结构合理、与我国中部地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将逐步形成以主城为核心,由内向外依次布局第三、二、一次产业的圈层式经济发展结构;在经济发展区域布局上,将以主城为核心,各地主要沿以长江、汉水、京广铁路、318国道等水陆穿城要道为主要发展轴,形成轴射状圈层式空间发展大格局。

  在此发展态势下,武汉市矿业发展须顺势而行,要大力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重点是要完成空间合理布局的任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适应城市建设与发展需要,逐步迁向城市外围适宜地带进行,同时必须重点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管理、治理与建设。

  4、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济全球化和矿业格局的高度开放,为武汉市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武汉市处在我国东部现代化加速推进和西部大开发加速发展双面夹击的态势下,又居于东西联结的要害区位,机遇与挑战同在。矿业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武汉市“承东启西、纵贯南北、得中独厚、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采取“东引中联西进”的策略,既积极参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充分利用东中部发达地区资金和市场,发展矿业经济,开创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新局面。

  我国加入WTO,加速了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进程,矿业领域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将日趋明显。一方面,可利用外资勘查、开发市内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同时可多渠道利用国外的铁矿、石油等资源,以满足武汉市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将打破武汉市矿产资源原有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供需格局,给市内矿业带来严重冲击。矿业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和参与全球范围内配置矿产资源的能力。

  5、知识经济悄然兴起,矿业必须逐步调整存在形态和发展方针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矿业总体属于传统产业,但不是夕阳产业,要进行改造,以新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要努力体现知识经济的要求,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成资源节约型矿业,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要从实际出发延长产业链,降低单位产品中的资源含量,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用同样数量的矿产品创造更多的GDP。要加强矿业同高技术产业群结合部的开发,向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开拓迈进。资源面临枯竭的矿业集中区,要有计划地实现资源转换,将矿业作为经济的起步产业,依靠矿业和后续产业的积累,开发和培育再生资源产业,要顺利完成产业置换。

  6、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和运行体制

  要创新矿产资源管理理论,健全矿产资源立法,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与政策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督检查,改变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上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营造良好的矿业发展环境;完成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培植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矿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提高矿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七)供需形势与保证程度

  武汉市作为国内和省内大型的工业基地,矿产品后续加工利用能力很强,技术优势明显,对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冶金辅料、建筑材料用矿产、化工原料用矿产等矿产的需求量很大并不断增长,但是,武汉市矿产资源种类单一,资源总体潜力也极为有限,并且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将逐步增强,本地矿产品可供应品种和能力将极其有限。这种供需缺口是客观的和必然的(附表5)。长期以来,武汉市主要矿产资源已处于超负荷开发利用状态,储采比不断下降,资源保证程度越来越低,武汉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外部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必须建立起稳定的外部资源供应渠道与体系。

  2001年,武汉市大部分矿产品的消耗量大于本地产量。其中,除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矿产品由武汉市资源禀赋决定,完全由外部市场供应外,其他矿产品则是由于外部市场的介入而达到供需平衡。若这部分矿产品完全由本地供应,大部分矿产资源将在10年内消耗殆尽;按现有矿产开采水平,除个别矿产可开采30年外,大部分矿产最多可维持12年。2001年,本地矿产品价格指数基本与上年持平,并有所下降。在统一市场的情形下,本地矿产品的供应主要起到了调节市场余缺、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武汉市需要保持一定的矿业开采基地和开采量,但主要还是要依靠外部资源与统一市场来满足大量需求。为了尽量延长武汉市矿产资源的供应时效以及未来的长期平稳发展,武汉市需要大量压缩现有矿山开采能力,保存资源实力;另一方面,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压减矿山开采。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资源永续供给和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扬长避短,注重特色,关注生态,放眼国内外,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贯彻实施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节约型消费战略、开放型资源供给战略、科技推动型资源开发战略、资源??环境保护型发展战略。

    三、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以武汉市在湖北省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为导向,以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主线,以资源与环境保护为主题,限制当前的矿产资源开采。依靠科技进步,发挥产业优势与区位优势,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矿产资源永续供给,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以环境效益优先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和资源效益,也要坚持社会总体效益和比较效益原则,执行开发避让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有利于其它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优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要切实贯彻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

  要根据市内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地发展特色矿业,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重点调整和优化矿业布局,优先保证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需要。

  2、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外部资源与开放市场为主

  在国内经济市场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提高矿业竞争能力,建立开放型矿业体系。适度进行本市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主要是充分利用区外、国外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安全、稳定、高效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供给。

  3、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以节流与保护优先,要依靠科技进步节约使用资源

  要选择在矿业开发不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总要求的地段优先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极大提高简测型矿点密集、利于开发的矿区的勘查工作程度,提高资源的准确性和可供性;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合理布局、优化开采、综合利用各种矿产资源;要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保护和循环利用的程度、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资源,降低资源耗竭速度。

  4、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强化宏观调控为主

  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十分珍惜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等各类利益的关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矿产资源资源配置,大力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规划调控下,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本市实际,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和方向,调整优化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矿业整体素质和企业活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1)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开发利用机制,实现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2)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良性互动,实现资源有序开发、有偿开发、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发展相互协调;积极支持地质矿产工作,充分发挥其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使其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高度开放、公平高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矿业开发体系和多元、稳定、安全、经济的矿产品供给体系,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3)协调好矿业开发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关系,优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格局。矿山开采外移,严格限制外环公路与中环路之间地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为城市未来发展保留空间。严格控制各地新建矿山的设立,全面禁止在主城区内开采各种固体矿产资源,主城区地下水与矿泉水的开发利用达到布局合理、开采有序、利用有度。

  (4)大力研究和开发矿产的新用途、新价值,积极培育新型建材、非金属新材料等矿产品深加工产业。

  2、2005年目标

  (1)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法规、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矿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权威有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得到适当加强,调查研究和勘查程度进一步提高,勘查布局更为合理有效。

  ??地质矿产服务工作向城市规划与建设、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扩展;提高基础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环境地质调查覆盖率;加强公益性地学信息和矿产资源信息数字化建设,初步实现地学信息服务社会化。

  ??为了顺利实现武汉市矿产开采重心向外围的转移,积极引导在城市外围进行以确立新矿产地为主要目标的商业性勘查,替代现有大多不适宜继续开采的矿产地。重点满足矿业布局调整、优化的需要,重点提高简测型矿点密集、适合整体开发的矿区的勘查工作程度,使矿产资源开发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相协调。

  ??加强各类矿产资源在矿石成分、性能等用途方面的研究,积极开发矿产资源的新用途、新工艺,有利于综合利用各类矿产资源,提升矿产资源的总体价值(包括潜在价值)。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得到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得到改善。

  开采总量大量压缩。2005年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控制为1000万吨。

  矿山开采向现有的五大矿业基地(矿业开采区)集中,减少全市特别是矿业基地(矿业开采区)内矿山总数。矿山总数减少为196家(现有矿山为554家)。禁止在各级保护山体和各自然风景区内采矿,务必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规划相适应。

  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产量稳步下降,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产量有大幅下降。

  ??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基本相适应。一矿多开、一山多开、大矿小开状况逐步消止,因矿制宜,因地制宜,通过关、停、并、转等途径,使矿山企业数量和开采量保持在适当水平上, 使矿业企业“多、小、低、散、差” 的状况有根本性改观,矿业开发总体上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利用效率得到稳定提高,资源保护力度明显增强。

  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初步形成有序竞争新局面,矿山开采持证率100%;基本消除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现象。

  加强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所有矿山“三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考核指标体系,明显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装备水平,矿产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5)加大利用外部多元化矿产品市场的力度,建立起各类所需矿产品安全、稳定的供应体系;积极发展外来矿产品精深加工业,矿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国内外贸易与全市经济增长态势相适应,贸易结构渐趋合理,基本形成“低进高出”的贸易结构。

  (6)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改善。矿山废气、废水均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综合利用率达到80%;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30%;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所有矿山通过修绿、植绿、护绿等措施,减少景观损失和环境破坏。

  (7)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100%,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征收面达100%;初步建立储量动态管理体系,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得到有效监控;初步建立矿业权市场,建立起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机制;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基本建成,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得到有效控制;初步利用矿业活动动态供需预警体系指导和调节矿产开采总量。

  3、2010年远景目标

  (1)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完善,管理方式科学、先进,宏观调控能力强。全面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保证。

  (2)形成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良性互动的新局面。初步实现地学基础资料和系列图件更新。实现地学成果全面数字化,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确立矿产后备(基)地,提高市内主要可开发利用矿产的可调整性与可供性。

  (3)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结构优化,矿山开采总量和矿山数目得到有效控制并保持在适当水平,充分起到调控市场余缺、稳定矿产品价格指数的作用,经济效率与效益明显改善。2010年,矿山总数进一步减少为156家,开采总量控制在800万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国内领先。与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相适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科学、先进、高效,矿山企业基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综合利用水平高。

  (5)矿业权市场稳定运行,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矿业经济发展格局,矿产品供给体系达到外向、多元、稳定、安全、经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各类矿产品的稳定供给

  (6)矿山生态环境达到优良。矿山“三废”排放率稳定达标,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50%,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60%。

  (7)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先进、高效,矿业秩序良好。初步建立和运行自动化的计算机网络储量动态管理体系;矿业权市场良性运转,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先进有效,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继续得到全面有效控制;实现利用先进的矿业活动动态供需预警体系指导调节矿产开采总量。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配合国家地质矿产勘查体制改革,实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体制。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通过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增强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保证矿产资源的勘查程度,使矿产开发利用建立在可靠的资源基础之上。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主要是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下达的相关任务,配合开展国家和省安排在武汉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要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纲要以及湖北省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总体规划的部署,配合实施国家、省安排在本市境内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重力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环境地质调查、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地下水评价与勘查等方面项目(见附图2、附表6)。

  2、配套开展全市多目标地球物理(城市物探)、地球化学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满足武汉市在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与整治、城市规划与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多方面的要求。

  3、逐步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全面调查全市矿山“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状况,分别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实施 “数字化国土”工程。通过对各类地质成果资料的系统收集整理、数字化、统一管理,建立起武汉市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为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调控方向与政策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并重,积极引导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通过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适当增加武汉市矿产资源的储量,适当提高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要有利于增强矿产资源开发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协调能力,主要以提供有利的替代开采地,满足矿山开采区域调整的需要为指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主要是勘查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等主要矿种以及其他有关适合开发利用的矿产。

  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对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发现的有利资源远景区,可及时组织探矿权评估与招标,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产后优先取得采矿权;鼓励探矿权依法进入市场流转,收回勘查投资和取得相应收益。矿山企业可建立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适当勘查。

  2、勘查规划分区

  (1)允许勘查区允许主要在外环公路以外、具有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且符合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主要允许勘查区列于附表7 。

  (2)限制勘查区限制在港口、机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附近,铁路、重要公路两侧800米范围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800米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平衡区进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限制勘查区内的具体勘查区块和立项,要具体体现以上限制条件,必须先经各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划定认可,上报省、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确立。

  (3)禁止勘查区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军事禁区,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勘查矿产资源。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对禁止勘查区内的勘查活动一律依法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

  3、勘查准入条件

  (1)探矿权人必须具备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

  (2)勘查矿种属规划允许勘查矿种,如属限制勘查矿种,应符合限制条件;

  (3)勘查区域在规划允许范围之内,如在限制勘查区内,应符合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勘查范围必须与区级规划划定的项目区块一致;

  (4)勘查设计科学、合理,并至少保证最低勘查投入;

  (5)探矿权人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手段对勘查对象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勘查;对于复合矿床,必须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6)在资源潜力大、且已有信息显示存在较大规模整装矿床的勘查目标区,严格限制以小规模开发为目的的分散勘查活动;

  (7)除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有关类型矿床(也须申请采矿权)外,禁止探矿权人边探边采、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8)采矿权人应进行生产勘探,在对应的采矿权区内挖潜资源储量,优化采矿方案。

    五、矿产资源保护与适度开发利用

  (一)调控开采总量和方向:

  遵循按矿石质量分级使用的原则,实行优质优用,禁止优质劣用,对特殊优质矿产和资源保证程度差的矿产实行保护性使用。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等矿产要优质优用、保护性使用,适当限制开采玻璃用砂岩、水泥用灰岩、水泥用粘土、耐火粘土、矿泉水、膨润土、石膏等矿产,严格限制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白云岩、制灰用灰岩的开采,大力削减砖瓦用粘土的开采,禁止新建砖瓦用粘土矿山,禁止开采煤矿(附表8,附表9)。

  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武钢乌龙泉矿开采范围内的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开发利用要实行优质优用、保护性使用,要开采有序、对口供应(武钢)、禁止它用。 2005年武钢乌龙泉矿(全市1家)开采能力可达到220万吨(全市总量)。其中,冶金用白云岩80万吨(全市总量),熔剂用灰岩140万吨(全市总量)。

  冶金用石英岩:禁止八分山冶金用石英岩矿(位于青龙山风景区内)的开采。可以在江夏区已有的替代矿产地中选择一处进行保护性开采(全市1家)、禁止它用,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2005年其开采量保持在5万吨(全市总量)。

  水泥用灰岩:限制侏儒中湾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的开采规模,保留1家开采企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到2005年开采能力保持在10吨;限制侏儒东山的水泥用灰岩的开采规模,保留1家开采企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开采能力可保持在20万吨水平。禁止江夏林山水泥用灰岩继续用作建筑石料开采,其水泥用灰岩的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开采能力可保持在20万吨水平。2005年水泥用灰岩的全市开采总量为60万吨,矿山企业3家。

  建筑石料用砂岩:大力减少现有矿山数目,限制矿石开采量。重点对各地区的小矿进行调整,要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实现矿山的规模化开采。全市范围内关闭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小矿山,保留矿山的年生产能力最小达5万吨。到2005年,全市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山保留在60家以内,其中蔡甸区32家以内,江夏区25家以内,洪山区2家以内,汉阳区1家;全市建筑石料用砂岩开采量控制在340万吨以内。

  建筑石料用灰岩:减少现有矿山数目,限制矿石开采量。主要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实现矿山的规模化开采。重点对江夏区、蔡甸区的小矿进行调整。全市范围内关闭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小矿山,保留矿山的年生产能力最小达5万吨。到2005年,全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保留在12家以内,其中江夏区10家以内,蔡甸区2家以内;全市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量控制在60万吨以内。

  建筑用砂:限制王家河建筑用砂的开采量,限制开采范围。关闭年生产能力4万吨以下的小矿山,保留矿山的年生产能力最小达8万吨。到2005年,全区建筑用砂开采可保持在40万吨的水平,企业数控制在5家左右。

  建筑用白云岩;限制石门建筑用白云岩的开采,关闭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小矿山,保留矿山的年生产能力最小达5万吨。到2005年,全区建筑用白云岩开采保持在30万吨的水平上,企业数控制在6家以内。

  制灰用灰岩:限制侏儒制灰用灰岩的开采,关闭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小矿山,保留矿山的年生产能力最小达5万吨。到2005年,制灰用灰岩开采保持在40万吨的水平上,企业数控制在8家以内。

  砖瓦用粘土:最低开采规模为2.5万吨,禁止开挖基本农田,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禁止新建砖瓦用粘土矿山,关闭一批对土地、环境影响较大的小矿山。到2005年,全市砖瓦用粘土开采量控制在150万吨以内;企业数大为减少,控制在60家以内,其中,蔡甸区8家以内,洪山区7家以内,汉阳区1家,江夏区10家以内,东西湖区1家,黄陂区18家以内,新州区15家以内。

  (二) 开发利用区域布局

  与武汉市城市发展总体布局相协调,以符合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要求为大前提,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环境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根据武汉市矿产资源及其分布特点,结合矿业生产能力和发展特点,主要是大力调整现有的5个矿业开采基地(矿业开采区)内部的生产力布局。可在其他一般建制镇如舒安、湖泗、蔡店等地,依托石膏、膨润土、花岗岩等矿产,适当发展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区,争取建成1到2个新的矿业基地;7个重点城镇以及4个区城关镇为重点限制开采区域,重点是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与贸易;主城区应主要通过管理、营销、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外围矿山的注入,积极参与和推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主城区严格禁止开采各类固体矿产。各地可在具体结合资源特点、结合生态环境建设、结合长远发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的要点(附图3,附表8,附表9,附表10)。

  主城区:全面禁止各类破坏城市表土与植被、威胁生产和生活安全等性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现存的一些地下水、矿泉水开采利用点应在限量、限范围、限工艺的密切监控下有保留地进行。要重点依托武汉市区位、产业、科技、信息、人才优势,分区协作,产、学、研相结合,配合湖北省在武汉市建立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以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和产品开发、短缺矿产资源勘查、国内外矿业技术与矿产品市场信息研究与交流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研究中心,带动全市乃至全省的矿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江夏区:在外环公路以外的地区,要以乌龙泉矿业开采区为中心,按总量调控方向,限制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优化乌龙泉地区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发利用格局,实现规模化开采;可积极促进本区南部的膨润土、石膏两大优势矿产进入开发利用。

  蔡甸区:在外环公路以外的地区,分别以?山矿业开采区和侏儒矿业开采区为中心,按总量调控方向,限制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优化侏儒、?山地区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制灰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的开发利用格局,实现规模化开采;与城市建设相适应,妥善安排开发利用方式,在维护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加以利用。

  黄陂区:在外环公路以外地区,分别以石门矿业开采区和王家河矿业开采区为中心,按总量调控方向,限制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优化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的开发利用格局,实现规模化开采。可积极促进本区北端蔡店的花岗岩等矿产进入开发利用。

  新州区:在外环公路以外,按总量调控方向,限制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优化利用大理石、花岗岩、片麻岩、砂金、砾石、建筑用砂等矿产,突出饰面用建材的开发利用。

  外环公路以内的城市规划区域及其他地区:外环公路以内与主城区之间的城市规划区域,要严格限制对各类固体矿产的开采活动,禁止新建固体矿产开采地。现有各类固体矿产矿山企业禁止扩大开采区域,到期不再续期、换证,要在2010年以前逐步退出该区域;其他地区,主要包括洪山区、汉阳区、东西湖区等区的外环公路以外地区以及汉南区,按总量调控方向,限制开采矿种、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

  (三)开采规划分区:

  结合武汉市矿产资源赋存特点、现有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特别是重点满足武汉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重点规划矿种的主要矿区和矿产集中区划分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1、限制开采区:指区内或者矿产资源后备资源相对不足;或者矿产开采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较大影响、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间存在矛盾,但是可以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调整;或者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条件尚不成熟。武汉市共划分限制开采区9处(附图3,附表10)。对于武汉市白云岩、灰岩、建筑石材等面状分布矿产,要进一步划分出具有一定规模和最小环境损失的开采项目区块,每个项目区块内最多只允许设置一个矿业权。开采项目区块的具体方案由区级或矿区规划确定。

  2、禁止开采区:指矿产品开发效益差、矿业活动对环境有不可恢复的影响或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或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地区(需区级规划具体划定)。

  另外,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下水禁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市道、旅游干线、重要河道两侧的800米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影响大众景观欣赏和影响安全运行的各类采矿活动(露天或坑采);禁止在军事禁区以及主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800米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均属禁止开采区。现已在禁采区内建成的矿山,要在2004年前彻底关闭、迁移。

  除国家、省和本《规划》规定限制、禁止开采矿种的矿区以及上述限制、禁止开采区外,其他地区要特别考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严格进行新建矿山的审批。

  (四)利用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

  积极勘查、开发利用市外矿产资源。加大矿业向外开发力度,矿山企业可通过矿业权市场、对外投资、对外联合与合作、股份制等多种途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积极直接参与到市外、国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用更多的外部资源如山西、河南等地的煤炭、澳大利亚、海南、大冶等地的富铁矿砂(石)、黄石、鄂州等地的水泥用灰岩、孝感等地的岩盐等来满足武汉市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积极发展矿产品外部贸易。根据“比较利益”和“优势互补”原则,要积极发展矿产品外部贸易。鼓励购入、进口市内、国内短缺、关系本市经济发展的大宗初级矿产品,如铁矿砂、原油、岩盐、煤炭、水泥用灰岩等,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应渠道;鼓励外销、出口矿产品深加工产品及其制品,如钢铁、化学制剂、液化气、焦碳、化工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实现矿业加工的高附加值。“十五”期间,可继续稳步扩大原油贸易,鼓励石化产品出口;可继续鼓励大量进口富铁矿、废钢铁,控制钢材进口,支持钢材出口。

  (五)调整与优化矿业结构

  1、调整矿业开采规模结构

  根据整装矿床储量规模确定开采规模,保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实施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附表12)。在此基础上,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予准入;按照“扶优去劣,以大带小,区别对待”的原则,推进现有矿山结构调整。

  推进大、中型矿业企业的建设、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提高大、中型矿业企业所占比例,使之真正成为本市矿业发展的主体。

  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之路,提高采选技术水平;对部分只能小规模开采并能有效利用边角或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山,有选择地予以保留,在技术上给予支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帮助其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定期检查和公布不符合矿山生产条件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适应,破坏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扭亏无望的矿山,在依法处理和处罚的同时,明确规定其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无力整治者强行予以关闭收回并予以公开拍卖(附表17)。

  2、优化矿山采(选、冶)加工结构、技术结构及产品结构

  合理配置采选(精深)加工生产能力,加大本市建材和有关非金属矿产品的后续加工能力,优化矿业采选(精深)加工结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开发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禁止开发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禁止开发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设备,淘汰落后采选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重点是增强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推进矿业技术高新化,提高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附表13)。

  “十五”期间,加快各类非金属矿产品的采选加工配套,重点提高精深矿加工能力。主要是依靠科技进步和雄厚的科研力量,以石膏、膨润土、高岭土、陶瓷土、石英(砂)岩、(活性)灰岩等矿产为主,大力发展和推进各类非金属矿深加工的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延长非金属矿加工产业链和产品链。通过各类优质非金属矿产品后续加工业的发展带动资源开发,重点开发研制高纯、超细、新性能非金属矿产制品,各种高附加值深加工系列产品,形成我市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非金属矿物新材料高科技开发利用产业。另外,要积极发展高标号水泥、特种水泥;要加大尾矿、矿渣的综合利用,扩大新型墙体、墙面材料(如粉煤灰砖等)的生产规模;要发展高档建筑卫生陶瓷、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以现有矿山为重点,建立“政策引导、监管督促、利益驱使、科技推动”的综合激励机制,稳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附表14)。

  提高矿山“三率”水平。坚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三率”挂钩制度,坚持动用储量审核与储量核销挂钩制度,完善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将矿山年检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严格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强化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审核,在稳定重点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乡镇集体矿山“三率”考核。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并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采选冶技术水平,优化采选冶工序,提高资源利用能力和水平。“三率”考核连续三年内无法达标或严重低于标准的矿山将强行予以拍卖。“十五”期间,各矿山要采用先进的采矿工艺、选矿工艺和加工工艺。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资源节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全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废利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公告制度和申报认定制度;完善和落实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石选冶及加工各个环节中统筹兼顾,推行共、伴生矿产与主矿产同时评价、同时勘查、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变一矿为多矿、一矿多厂,近期无法综合利用的要设计和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于共、伴生矿床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或保护措施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建设矿山。鼓励开发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矿产项目, 对于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石以及尾矿资源整体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项目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十五”期间,扩大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矿山数,拓展综合利用范围;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水平,推进矿山“三废”综合利用,鼓励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到2005年,全市开展综合利用矿山企业数达到90%,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指数和综合回收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七)新建矿山准入和换证矿山许可条件

  新建、延续、变更及扩建矿山除应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采矿种及其开发利用方向符合《规划》要求,矿种开采总量不突破《规划》设置的总量调控指标;

  2、开采区域不在《规划》设立的禁采区范围之内,且不违背“限制一矿多开、大矿小开”、“不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相抵触” 的原则;

  3、矿区勘查程度必须达到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

  4、矿山开采规模与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相适应,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5、矿山或其附近采选加工能力必须配套;

  6、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先进、科学、合理、安全,其中,露采矿山应采用水平台阶式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矿山应优先采用无矿柱崩落法与回填法开采方式;

  7、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型、同规模矿山领先水平,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

  8、必须遵守和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并足额缴纳保证金,有完备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与整治方案,环保设施应与矿山生产相适应,保证安全生产和“三废”达标排放;

  9、有与开发矿种、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才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

  10、采矿权必须有偿取得。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 总体要求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格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一票否决”制,配合与保证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2、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实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与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又不恢复治理的矿山的处罚力度,引导和鼓励矿山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3、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生产?矿山闭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进行生态环境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

  5、增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的投入,提高保护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必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禁止对生态环境将造成破坏性影响并不可恢复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武汉市要严格限制重要水源流域内的矿业活动,禁止新建污染和破坏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

  2、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估及评价报告书需经省环境保护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三)现有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要确保大气、水源质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不受到严重破坏。加大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废渣、尾矿)侵占大量土地资源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和污染环境的矿山,要依法查处、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挽回损失,无力整改以及损失巨大的矿山要强行关闭。

  对影响或处于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矿山和重要交通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采矿场应依法予以关闭,并责成相关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2、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引导矿山企业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避免或尽可能减少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负面影响,实现矿山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鼓励矿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4、对各矿山企业,由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做好预测预警;对重要的地质灾害及时治理。

  5、加强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的闭坑,必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由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达到效果后方能正式批准闭坑,返还矿山所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

  (四)总体安排

  按照典型示范、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十五”期间,首先实施不同类型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进行矿山土地整理与复垦、“三废”的综合处理与利用、水土污染的治理、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积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附图4,附表15,附表16)。在此基础上,根据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在2006~2010年期间,再分批启动启动所有开采和闭坑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全面开展。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

  (一)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调查与监测

  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排进行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与日常检查工作相结合,调查与监测要有规范化记录,要保证调查与监测记录完整、全面、深入、客观、准确、及时,要能够充分反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及其变动规律;要能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给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整改意见,检查并记录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方法。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特别是重点规划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帮助解决工作难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勘查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对区内实施的各项勘查项目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与登记备案,检查与记录探矿权人是否切实履行规定义务,检查与记录勘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检查与记录探矿权设立与流转情况,调查与监测工作要有利于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部门自身及时掌握矿产资源情报。

  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对区内所有矿山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与登记备案,检查与记录采矿权人是否切实履行规定义务,检查与记录矿山企业储量变动、服务年限、矿产品运销、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经济效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检查与记录采矿权设立与流转情况,调查与监测工作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利用,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的建设,有利于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矿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管理部门自身及时掌握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与变化规律。

  (二) 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动态管理与监测

  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排进行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与监测。勘查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登记经审批的资源储量;开采矿山必须按核准储量进行开采,主管部门要分开采块段逐月检测、核销储量消耗,记录必须完整、客观、准确,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测;停采与闭坑矿山要有保有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与监测与日常检查工作相结合,应规范进行并实现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与监测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帮助解决工作难题。

  (三)矿业权市场调查与监测

  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排进行本行政区内矿业权市场调查与监测。要调查了解各类矿业权的内容、性质、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过程、交易数量与频率,调查、防止与打击二级市场的矿业权炒卖行为,调查、防止与打击未经矿业权一级市场取得的矿业权的地下交易,调查、防止与打击矿业权的地下交易。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矿业权市场调查与监测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帮助解决工作难题。

  (四)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

  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排进行本行政区内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与日常检查工作相结合,积极重视与采纳民众对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的呼声和建议,调查与记录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指标的达标情况,调查与记录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与治理措施是否落实。矿业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要对相关矿山企业限期停业整改,无法完成者将予以强行关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特别是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地区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帮助解决工作难题。

  (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调查与监测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调查与监测。要调查核实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问题。建立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行规划修编、局部调整报告制度。规划一经批准,就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或局部调整意见,原规划批准机构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落实力度,严格执行规划,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区级管理机构是否将规划实施作为一项重要职能,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使规划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落实到位。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总结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八、主要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舆论等多种手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全民矿产资源国情、省情、市情及国策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忧患意识、国家所有意识、保护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普及矿产资源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重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加强舆论监督,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法制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规政策,加快地方立法进度,根据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的轨道。全市范围内一切矿业活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都应落实本《规划》。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监督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做到依法管矿、依法办矿。

  (三)建立和完善规划体系

  本《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

  可进一步根据本《规划》,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区域和重要矿种开发利用规划,进一步落实本《规划》目标与任务;市内各矿业行业和地勘部门可依据本《规划》,编制相关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重点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一方面具体落实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对辖区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统筹安排。

  (四)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审批,就具有法律效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发挥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龙头作用,以规划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

  1、推行总量调控制度

  开展经常性供需预测分析,调控矿产资源开采、供应总量。控制矿业权投放总量,严格限制投放新的采矿权,一个矿产地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矿业权,每个行政区域按“减四增一,有利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原则配置新的采矿权;通过矿业秩序整顿和矿山企业的关、停、并、转,逐步减少生产矿山数量。对于需要限产的矿产,制定年度生产与销售计划配额方案,下达年度计划,控制总产量;对现有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年生产计划分配数的矿山,关闭部分生产实施,限制超量开采。

  2、实行分类和分区勘查、开采制度

  公益性地勘投资主要用于支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区和目标矿种的调查评价工作。在各类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开展新的商业性勘查、开采活动,通过规划调控,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向有利勘查、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勘查、开采区内逐步收缩,从禁止勘查、开采区逐步退出,逐步优化矿业布局。

  3、严格最低勘查投入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必须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否则,依法变更探矿权。新建、续建、变更和扩建矿山必须满足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条件,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生产矿山应限期整改提高,否则依法退出矿业市场。

  4、严格项目审批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搞好地勘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矿山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勘查、开采准入关。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项目用地。

  5、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推行和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定期报告和定期督查制度、动用储量申报审核制度、储量核销与动用储量审核挂钩制度、矿山年检制度、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审核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三率”挂钩制度、违法勘查开采案件举报和动态巡查制度,对重要矿山,实行政府派出特派员制度,加强对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策法规和规划的行为,对各种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步推行矿情公告、志愿者监督与举报有奖等民间协助监督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监督管理。积极向社会吸收和培养、扶持、储备和提拔使用各类优秀的矿政管理人才,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6、加强科学研究与调查研究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武汉的科技力量,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研合作,加强科学与调查研究,探索、改进规划实施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要履行报批手续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政府应积极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投入。市政府应申请或批准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矿业权价款和市财政支出中列出地质工作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于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建立健全投资机制,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建立地质勘查储备金和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投资基金,定期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信息,引导、优化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支持成立矿业融资机构,培育矿业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基金,专项配套支持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以及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利用项目、结构调整项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政府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推进矿产资源资源资产化管理,严格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矿业权流转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通过矿业权市场建设,推动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矿业融资能力。

  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形成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控制。停止行政性审批授予,依靠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资源,积极推进和健全矿业权招标拍卖制度。大力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试点和推广工作,按法定的程序招标、拍卖矿业权,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经济上的权益,促使矿业权人珍惜、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建立矿业权宏观调控机制,适时、适度投放矿业权,增加宏观调控能力。

  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通过治理“小、乱、低、散” 矿山,腾出矿业权增值空间,营造良好的矿业权市场环境。凡过去行政性无偿授予的矿业权,在进入矿业权二级市场前,均应进行矿业权价款重新评估、确认,向国家补交有关规费或将价款中国家所有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凡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鼓励价款得到依法评估、确认的各类矿业权,在保证国家收益的前提下,进入矿业权二级市场。依法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促进矿业权公平、公正交易,严禁矿业权非法转让,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以拍卖、兼并、出租、抵押、继承等方式处置矿业权,实现矿业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同时形成勘查、开采投资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七)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步伐

  全面贯彻“科教兴市”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广泛调动政府、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的积极性,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优势,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全面推进各个环节的技术进步,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点组织开展厚覆盖区多目标地质调查,多元成矿信息处理与综合成矿预测和隐伏矿床勘查技术研究,复杂埋藏条件下矿床的采掘、共伴生矿、贫矿和难选冶矿的选冶、资源综合利用、资源二次利用、非金属矿深加工与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强化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信息系统和网络体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系统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范围内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业权市场、矿产品供需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九)建立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行工程建设、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间的相互促进与合理避让制度。形成主要由市政府出面协调,建立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环境管理部门、产业部门间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问题的有效协商决策机制,既要力争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影响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重要设施和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又要竭力避免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地质工作重复进行、重要的地质矿产信息损失或压占重要矿产资源。

    九、附 则

  本《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划》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规划》每五年修编一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须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本《规划》由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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