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主要有3个体系:欧洲标准体系、美国标准体系和日本标准体系。欧洲标准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由于我国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我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标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
1.GB1476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中较全面的一套。它规定污染物的限值与汽车质量有关,污染物为CO、HC、NOx。这套标准分为型式认证试验标准限值和产品一致性试验标准限值,还规定了汽油车的燃油蒸发排放、曲轴箱排放、怠速污染物排放和柴油车的自由加速烟度排放。
2.GB14761—1999《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于1999年3月颁布,比GB14761—93标准加严了80%。这一标准的特点是明确提出了柴油车的限制污染物为CO、HC、NO、PM,对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提出了要求,认证项目划分详细。
3.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这一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4.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按照这一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Ⅰ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
5.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2007年4月27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相当于欧Ⅲ和欧Ⅳ标准的汽车尾气排放中国标准。国Ⅲ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之前执行的第Ⅱ阶段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严了30%。此外,国Ⅲ标准还强制要求新车型安装OBD(车载诊断系统)。
6.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国Ⅳ标准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这一标准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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