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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需要一部这样的法
作者:刘晓星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2 12:24:3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建议四:明确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机制和制度
  提案认为,应明确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机制和制度。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监测统计考核办法已经行之有效,要在法律中加以固化,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排污者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中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授权环境保护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暂停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议五: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
  提案建议,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明确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对象,使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准入的重要资格条件,由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规定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作为政府部门管理企事业单位大气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
  建议六:实行机动车保有总量控制制度
  在强化对机动车船的监督管理方面,提案建议要规定以机动车尾气型污染为主的大型城市,实行机动车保有总量控制制度。要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检验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单位,承担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定期检测,对批量生产新定型机动车的型式核准、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超标机动车的限期治理、老旧机动车的报废或者淘汰、车用燃料质量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
  建议七:将行之有效的防治大气污染经济政策纳入法律条款
  在大气污染防治经济政策方面,提案建议要将已经实施的行之有效的防治大气污染的价格、金融、财税等经济政策纳入法律条款中,如脱硫脱硝电价的实施成功地推动了环保产业发展和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持续下降。明确企业购买大气治理设施实行税收免征、优惠或抵扣,对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等市场手段进行明确规定,增加排污交易条款,明确财政补贴促进老旧机动车报废,明确对热力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议八: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实施按日计罚
  提案建议,应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限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实行行政问责和停止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这一地区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由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资源能源消耗类企业,年产值基本以10亿元计,违反环评、治污设施不运行、造成事故,最高处罚50万元,仅相当于万分之几,几乎没有威慑力。要彻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应本着不低于治理成本原则,实行按日计罚,且不设上限;同时,对企业法人违法个人进行年度薪金10倍罚款,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记过、撤职等行政问责,形成人人敬畏法律的氛围。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能管好,不是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成绩,而是价格法则的功劳。对脱硫电价的处罚,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建议九:鼓励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
  在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方面,提案建议,要鼓励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应详细规定政府应公开的信息和企业必须公开的信息。群众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给予明确的答复;企业排污信息应及时公开。
  建议十:做好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在突出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面,提案建议,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事件,可能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应增加专门条款,做出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时以及事故发生后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使《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大气污染事故和事件处置的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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