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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需要一部这样的法
作者:刘晓星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2 12:24:3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修法,众望所归!
  在发生持续、严重的灰霾天后,如何应对,如何迅速、长期而且有效地防止其再度发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要求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提案。
  出台科学完善有力的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王执礼认为,为了人民的健康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政府一定要有所作为,尽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拿出一部既科学又完善有力的法律。
  王执礼介绍说,以空气污染治理很成功的英国经验来分析,立法是英国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其中以国家立法为主。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就诞生于英国,但这是以极为高昂的生命代价换取的。如1952年英国伦敦的光化学烟雾事件,这次事件造成多达1.2万人因空气污染而失去生命,这次事件的发生推动了英国大气环境立法的进程。在1956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法案《清洁空气法案》。
  强化政府行政问责
  “治理大气污染不能靠风刮,而是要靠法律。”全国政协委员、沃尔沃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表示,大气污染来自多个方面,完全依赖几个城市和政府是难以根治的。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不能只靠个别城市和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尽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与时俱进。组织公众参与立法,发动全社会广泛讨论,将立法与公众环境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认为,当前我们进入了一个大气污染防控的新阶段,特别是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我们急需一部法律来适应和推动现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
  在采访中,一些委员认为,应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的情况与考核挂钩,并将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大气污染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以体现出城市管理者是否真正执政为民。绝不能把治理大气污染的重任寄托在个别运动式执法、个别行政决策者的短时间热情上,而是要通过法律的持续性来保障这一项工作有效开展。
  王执礼建议将相关政府责任予以调整,扩大政府责任的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合作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规定。将地方政府作为监督对象,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纵容、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对不履行大气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环境执法人员,应严格追究其责任。甚至公众可对政府和个别人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及造成重大伤害事件的提起诉讼,使法院也成为保护大气环境的一道屏障,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城市空气质量改善,需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调动包括环保在内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同时不仅政府应教育广大人民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群众本身也应自觉遵守大气保护的各项法规。
  民建中央建议尽快修订并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治污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逐步将PM2.5控制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
  严格追究污染者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付志方认为,应严格依法追究污染者责任,切实解决长期困扰环境保护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环境责任。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制度。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与公民的私益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强化司法救济途径,倡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司法部门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动司法力量介入环境保护,逐步改变目前在环境纠纷处理中司法救济不力和比例偏低的问题。抓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和落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破除“部门立法”的弊端,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吸收社会公众、民间环保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为避免法律过于抽象化难以实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应赋予地方更多的机会和功能,国家层面立法应当为地方或区域立法提供基础和必要的协调及保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马玉红认为,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不仅需要提升参与者的环境素养,更需要刚性的制度保障。2000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结合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她建议,对此法法律责任部分予以修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作为经济处罚的重要参照因素。加强对环境执法部门的职权监管。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重点化工、重工业等重污染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论证与环境评估,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恶性循环发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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