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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连片整治项目要实现效益最大化

Eedu.org.cn 作者:袁书欣 刘清荣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21
摘要: 推进农村连片整治的建议

◆袁书欣 刘清荣

国家近年来持续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支持力度,农村“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现象正在逐步改观。但在一些地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在项目权属、项目落地、项目运营、项目后期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农村连片整治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农村连片整治项目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权属不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打包申请。项目下达后,因利益相关方不同,项目权属各不相同,有的为乡镇人民政府,有的为县环保局,有的为当地村组,主体较多,为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埋下了不规范的伏笔。

项目选择欠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用途广泛,有的治理农村垃圾、污水,有的治理畜禽粪便,有的治理农业固废。结合本地实际治理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这是整治项目的出发点。但有的项目工艺需要试验和探索,项目实施周期长,治理的效果不能达到设计预期。

治理工艺与实际相脱离。我国农村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垃圾如何扫、运、贮;污水怎么收集、处置等问题,防止出现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象。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定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目标上,有些项目工艺缺乏调研论证,忽略了农村垃圾、污水产生量的不确定性和属性的特殊性,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人口来确定排污量,采用的工艺投资大、建设困难多、运行成本高,基层政府通常难以负担。

地方政府资金配套难。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中央和省级政府出资比例大,而市、县政府需配套的资金比例小。但市、县往往不予配套,或者以空头支票做承诺,招标时就向中标方明确项目必须压标,工程价款总额不突破国家和省政府下拨的资金。中标方为保证盈利,就会在工程质量、设备性能上做文章,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寿命势必打折扣。

运行主体不明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成后,往往由乡镇政府临时指派管理人员照看或由项目所在地的村组负责人临时代管。这些临时人员不是一级组织机构,也无设施运行的专业知识,只负责看护设施不丢,上级部门有检查时开闸应付。久而久之,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就变成了摆设。

监管无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监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而大多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者是临时指定人员,既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不是生产经营者,责任主体模糊,监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奖惩、考核无章可循。

推进农村连片整治的建议

笔者建议如下:

项目权属需明确。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无论资金渠道来源或项目性质如何,乡镇人民政府都应成为项目的业主单位,对这一项目具有财产所有权,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县级环保部门只能作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单位,而不能作为业主单位。

治理对象要精准。农村的面源污染问题很多,要择其重点,选取老百姓最关心的环境问题优先治理。在项目选择上一定要选择技术路线成熟,项目投资概算科学、合理,有限资金能够建成投运、发挥环境效益的项目。不能追求高大上,要把实用、有效作为选工艺、定项目的先决条件,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东西。

工艺要合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采取的工艺一定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与当地的环境、气候、地理条件相适应。不要一味地生搬硬套、脱离实际,要采用工艺简单、投资少、见效快、运行成本低的项目。

资金来源要有保障。针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中央、省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时,应按项目总投资全额予以安排,地方人民政府无需配套。这样既能调动地方人民政府整治农村环境的积极性,也能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运营主体与运营方式要明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主体应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予以重点保障。运行方式上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有运营资质、有专业技术能力、有法人资格、业绩突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运营,为项目正常运营奠定能力和技术保障。

监管制度要完善。从国家层面出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将项目权属、项目资金来源、工程质量监管、资金审计、项目运营主体、运营监督管理、奖励惩罚等措施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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