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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专家建言国家“自然保护地法”更名 | ||||||||
作者:肖雄 资讯来源: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 ||||||||
“法律草案中‘自然保护地’的提法不妥!”湖南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处长桂小杰在代表省林业厅发言时说,“我们反对根据‘自然保护地法’的名称进行立法,建议仍以“自然保护区”的名称立法。” “自然保护地”称谓缺乏认同感 “自然保护区的称谓及其概念在我国已使用了50年,上世纪50年代,中科院秉志和钱崇澍等老一辈科学家在充分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提出的,并为国家有关法律采用和部门认可、社会各界认同和广泛使用,普遍存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书刊书籍和国际交流中。”桂小杰说。 因此,如果现在提出所谓的“自然保护地”,则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也将颠覆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对自然保护区的认同感,缺乏继承性和公众认知度。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不存在 “自然保护地”是《草案》提出的一个新名词,目前在学术界和管理领域均不存在,其内涵和外延不明确。而“保护地”是一些学者为了避免与我国使用的“自然保护区”冲突,将“protected area”翻译成的中文,但这在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 桂小杰指出,“protected area”的真正含义是“受保护的区域”,泛指物质和非物质资源保护的范围,其概念不仅包含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遗产,而且还包括长城、故宫等文化遗产。 核心定义与“自然保护地”概念相悖 《草案》规定,“‘自然保护地’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桂小杰指出,这一核心定义基本照搬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义,所不同的是将“区”换成了“地”,二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同时,该《草案》的具体条款仅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进行了一些调整,完全没有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没有真正将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 可见,《草案》使用“自然保护地”一词仅仅是为了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一个法律地位和上位法,而且特别是在第六十七条又规定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造成了法的名称与法的实质内容不符合。 新名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 我国现行几十部法律法规、几百个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许多缔结的公约和协定中使用的都是“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如在《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使用的都是“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后续法律法规的起草应该在名词术语上与其他的法律法规、公约、协定保持一致。”桂小杰说,由于“自然保护地”是一个“新概念”,使“自然保护地法”无法与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约和协定中的“自然保护区”相衔接,使这些法律法规中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条款失去规范对象,在法律、公约和协定上引起新的矛盾和冲突。在实际管理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巨大的障碍,削弱现有法律法规的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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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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