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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关注“呼吸问题”(新视点)
作者:本报记者…    资讯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25

  “我们反对住宅楼下开办餐饮业”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西郊的王先生最近有些气不顺:他本准备在自家住宅楼下开一家小吃店,但最近出台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居民楼下不得新开饭店、澡堂。

  居民住宅楼不得开办餐饮业,有人欢喜有人愁。“我们坚决反对住宅楼下开办餐饮业!安全问题多,油烟大,噪声大,我们实在受不了!”郑州市金河小区居民黄绍贤旗帜鲜明地表示了邻居们的态度。

  “这个问题一直是令我们最为头疼的,每年接收到的投诉都占整个环境污染投诉的1/4以上!人大通过的这个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郑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吉庆利说。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综合各方意见,在条例草案“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中加了一个“新”字,条例最后改成“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对于原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条例也规定“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治理”。

  “人大关注‘呼吸问题’,环保部门压力很大”

  郑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杨照建坦言:“这些年来,人大一直持续关注‘呼吸问题’,使环保部门压力很大,并最终催生了这个条例。”自2000年以来,郑州市历次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治理大气污染的议案,甚至有督办案件。

  从2002年开始,郑州市环保局就开始全力推动《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去年郑州市空气质量一二级率将近84%,达到历史同期最好水平,完成了郑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二级以上天数达到65%以上功能区标准”的目标任务。尽管如此,问题还不少:工业污染源达标层次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所占比重大,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市区饮食业油烟污染也日渐突出,机动车数量猛增,尾气污染日趋严重。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治理大气污染的法规依据层次却很低,1999年颁布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直沿用到现在,已不能适应目前环保工作的需要。如:该管理办法完全禁止居民楼下开饭店,这一条规定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行不通。当前,环保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新鲜事物,如:对汽车尾气的治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排污许可制度等问题,在管理办法中又都没有反映。加之管理办法只是一个政府令,法律效力低,执行起来难度大,所以制定一部符合郑州实际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吉庆利说。

  “条例这次是动真格了”

  “我这‘老伙计’也该换掉了,因为《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次是动真格了!”郑州司机老王最近瞅着那辆伴随他8年的出租车在发愁,这个“老伙计”经常跑起来就冒黑烟。

  “以往环保部门无权上街查这种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交警也没有拦车检查的权力,条例出台后,我们的工作就好做多了。杨照建介绍说,条例规定‘在本市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未取得污染排放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而且将来环保部门还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利用汽车尾气测量遥感车进行联合办公,尾气合格不合格,远处一测就知道。”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义进一步解释说,条例将执法权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发现车辆前窗右上角没有张贴排污合格证或明显冒黑烟的,可以检查让其改正。该条款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只要及时改正了,也可以不罚。

  经过修改的条例还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检测合格标志,并将检测合格标志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郑州市民反映,这次《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硬”的条款还真不少。如:“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违反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杨照建对记者说:“以前一个项目在工商部门审批前,环保部门如发现可能有环保问题,只能跑去找工商部门协商请其暂不批准该项目,但工商部门也很无奈,没有明确证据他们无权禁批。但这次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一定权力,‘建设可能对大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吉庆利说,如果听证会得出不适宜建设该项目的结论,建设单位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或责令其恢复原状。

  这些硬措施的出台,有利于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为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链接)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5日 第十三版)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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