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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10年“关而不闭”再现环保执法软肋 | ||||||||
作者:刘效仁 资讯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7 | ||||||||
生产鱼粉的广西北海市群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1996年6月起,就因对周边的中学、居民区造成恶臭污染受到投诉,当地政府先后责令其限期整改、关闭。然而,经过长达近10年的反复努力,都一直未能将其“关闭”,再一次突出体现了环保执法的软肋,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2006-9-7新华网) 其二,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受到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程序规定的制约。由于“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加上法规之间互相制约,以至于消解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2005年5月,当地政府向“群华”下达关闭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群华”则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结果,复议决定认为“北海市环保局认定群华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与事实不符”,撤销了北海市政府关闭企业的处罚决定,从而导致政府的“关闭令”流产。 其三,现行法律程序规范烦琐,虽然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正执法,但实际上也为污染企业拖延时间提供了便利。一个污染企业,以限期治理6个月计,6个月后经监测不合格方可下令关闭,企业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接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完毕,可以自行处理的30日内作出决定,无法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审查受理,并在60天内作出决定,最长还可延期30天,这样一来走完程序约1年时间,还不包括非工作日、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取证的时间;特别是环保部门提请政府到政府最后拍板作出限期治理或关停决定,往往受到这样那样因素的影响,稍一耽误又是一年半载。2005年11月,北海市政府再次作出责令其关闭决定,却至今仍未收到自治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相关规定,逾期不作决定即可视为默许。 其四,法律规定含糊、缺失,让环保执法无所适从。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而“群华”否认自己属于“严重污染”;1999年市政府责令全部搬迁市区范围的鱼粉企业,“群华”则认为自己已经治理合格,要求搬迁或关闭于法无据;在对企业进行监测时,“群华”不予配合,在监测时故意停产,环保人员突击监测,对方却以“生产不稳定采样不科学”、“采样地点不当”,属于“程序违法”的单方面行为等理由提出异议;甚至还认为环境监测中心站是环保局下属机构,监测结果不具有独立性,没有司法效力……这些都给环保执法造成极大困扰。 其五,环保监测科技手段滞后,远远不能适度行政执法的需要。比如周边的群众认为“群华”恶臭污染,“群华”则认为是“血腥味”。为此,当地环保局不得不两次邀请能进行恶臭监测的国内最高权威机构天津环保科研所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人员前来监测,多次专程就这一案件涉及的文件或法规解释,往返广西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市环保局还专门成立了恶臭检验实验室。除了耗费时日,无疑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 “群华”周边群众从1999年起就呼吁“还给我们清新空气”。 然而,直到2005年1月,北海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监测,“群华”厂界恶臭污染物最高超标倍数为196.5倍,最低为53.5倍,排气筒所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最高超标5.6倍,仍然“关而不闭”。对此,环保部门负责人则满怀悲怆:“不管我们做了多少,但到现在企业没有关掉,群众的受害未能消除,在他们眼里就是执法不力。”当然,最得益的是污染企业。长达近10年的治污执法“拉锯战”,最终输了的是政府,是环保执法,是当地老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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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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