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劳动力资源丰富,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科技教育具有较好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方式没有根本转变,经济结构不够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比较突出。解决在前进道路上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关键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新进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在探索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方针,也是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我们要更深刻、更自觉地把握经济发展规律,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我们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节约能源资源,坚决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抓紧抓好。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制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正确处理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落实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需要我们在狠抓落实上下大功夫:
一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反复强调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各方面的认识。各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好不好,不能只看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而应该把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节能减排的成效结合起来考虑,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从而不断增强各方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下去。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楼堂馆所建设规模。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
三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五要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进一步解决好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要通过政策措施,明确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积极研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的技术措施,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为节能减排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保证节能减排等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三、努力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实现上述主要目标,要求我们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实现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第一,要有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二是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三是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四是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第二,全面实施重点工程,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一是着力抓好重点节能工程。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二是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创新模式。一是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实现水资源节约利用。三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四是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五是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制订和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第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一是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二是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四是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五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第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是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一是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问题。二是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三是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
第七,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二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三是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四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六是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七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
与此同时,还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
(执笔:张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