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环境要闻 >> 国内快报 >> 资讯正文 | ![]() ![]() |
|
||||||||
治理废旧轮胎之“黑色污染”刻不容缓 | ||||||||
作者:万贵生 资讯来源: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4 | ||||||||
要建立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运行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提供社会环境公共服务的成本来源,即解决生产者责任制和消费者责任制这两个基本问题,以及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之所以遇到较大的困难,就是在市场条件下企业自身无法解决这两个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废旧物回收利用完全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而这种市场化发展的前提是以完善的收费与补偿机制为基础。 我国1995年发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治理与资金来源(缴纳排污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基本搭起工业固体废弃物防治的构架。但对于生活固体废弃物的防治费用来源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是规定由政府“配套建设”生活固体废弃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设施”。经过8年实践证明,政府有限的财政无力负担日益增长的配套建设费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也不应该成为生活垃圾、废家电、废轮胎处理厂等“配套设施”的投资主体。 由此看来,要建立生活固体废弃物防治环境污染,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提供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再利用的社会环境公共服务资金来源,平衡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回收处理再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再生资源产品加工处理的市场准入,防止二次污染。 占全国总人口2%先富起来的汽车拥有者产生的废轮胎散落在全国各地,需要社会回收加工处理,而这种回收、运输与处理都需要成本,这种成本应该由汽车拥有者承担。但现实是社会较贫困的进城拣拾废旧轮胎的农民在废旧轮胎回收、转运、简单分解加工过程中,垫付了这种社会环境公共服务成本,为谋生计,又将这些成本转嫁给废轮胎加工处理企业,最终是这些企业替汽车轮胎使用者承担了环境治理费用,致使废橡胶再生产成品居高不下。这种社会利益不公平现象,是由于没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调整社会各方面利益所致。 如果有偿收费作为种子基金,便可带动数倍的民间资金和外商投资,除废轮胎加工处理行业外,还可带动机械、电子、化工、建材等行业产生连锁效应,对解决就业问题也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引进外资20多年来,至今尚无外商投资该产业,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与发达国家接轨的经济政策支持而放弃在这一领域的投资。国内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质量的胶粉生产企业在国内因找不到市场,不得不到国外去发展。 鉴于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废旧轮胎处理收费与补偿制度,明确轮胎消费者有缴纳处理费的义务,是培育和建立有效防治废旧轮胎环境污染,资源循环利用所应推行的政策。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关专家认为,可从源头抓起,即从轮胎制造者和进口商的销售环节收取环境污染费。我国年产1.5亿条轮胎,如果每条轮胎收取相应的处理费,每年便可筹一大笔废旧轮胎回收专项资金,基本可以解决培育和建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市场所需,减少国家为清除废轮胎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投资。 |
||||||||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
治理废旧轮胎黑色污染刻不容 “蓝色国土”遭受黑色污染 还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环境生态网 本站域名 http://www.eedu.org.cn 粤ICP备05001066号 穗监备:4401990805086号 本站申明 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