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环境要闻 >> 国内快报 >> 资讯正文 | ![]() ![]() |
|
||||||||
乱丢垃圾污染环境法不容(法规解读) | ||||||||
作者:本报记者… 资讯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0 | ||||||||
解读人: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朝飞 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见本报今日第八版)。该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固废防治法不仅针对工厂企业,而且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对此做了解读。 环境权益不容漠视——— 谁污染谁举证 近年来,固体废物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明显增加。但是,这样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举证困难。对此,新的固废防治法做出规定,在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要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这为保护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合法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法又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 往江河湖海丢垃圾犯法 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越来越多了。怎样有效地回收再利用呢?对此,新法中明确,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一些外出游玩的人往往有这样的不良嗜好:一面饱览大好河山,一面将饮料瓶随手一丢。今年4月1日新法实施后,往江河湖海丢垃圾可不仅仅是公德心问题,而会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处罚。 固废防治法还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农村纳入新法视野——— 叫停露天焚烧秸秆 在城市不能随便丢垃圾,而农村往往缺乏垃圾处理场所,扔垃圾就随便得多。为此,固废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生产者责任延伸——— 对过度包装坚决说“不” 每年中秋节的月饼大战,都让老百姓对越来越精美的包装咋舌:木盒的,铁盒的,描金的,绘银的,盒子快比月饼值钱了。新法实施后,这样的过度包装将受到限制,从法律上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 新法实行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要求生产者要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新法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应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针对过度包装问题,修订后的固废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同时,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0日 第二版) |
||||||||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
中国重申禁在旅游区及周边地 危害健康污染环境 18种建筑装 走私加工“洋垃圾” 污染环境 彩扩废液污染环境不容忽视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环境生态网 本站域名 http://www.eedu.org.cn 粤ICP备05001066号 穗监备:4401990805086号 本站申明 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