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涉及13个省市的30个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名单。这30个项目每个都是投资需求过亿的大项目,多的甚至达几十亿、上百亿。这些项目投资如此之巨,工程如此浩大,对一地会形成怎样的全方位影响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竭力支持袒护,是断断难以越过环保法等擅自上马的。值得深思的是,既有因忽略环保匆忙上项目而终尝污染苦果的前车之鉴,又有相关法律在那里“横亘”着,为什么仍会发生如此大面积、大规模的违规建设事件?或许,有人会认为这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甚至会由此而谴责某些官员错位的政绩观……这些原因或许都有,但笔者认为,仅仅从这些方面分析远远不够。其中体现出的最值得深思的问题应是:如何应对当今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的“项目冲动”。
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之后,随着与全球经济的逐渐融入接轨,在市场经济意识的日益浸润下,很多地方政府对“发展”忧心如焚,恨不得一天就建成个罗马,明天就能富起来。这种意识,最终积蓄、表现为一种难以遏制的“项目冲动”。客观地说,这种冲动鼓起了地方发展的信心和动力,在相当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是,在这种冲动的心态下,部分地方政府却一听“投资”就兴奋,一听“项目”就头脑发热,为了尽快享受“发展”之利,甚至不惜不守法律,违背科学,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忽略环保,用环保代价求得一时之利。本次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的30个项目中就能看出这样的影子:据悉,本次被叫停的大多是电站项目,因此上马这些项目客观上应与当今普遍存在的电荒有关。而电荒正是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某些地区的发展瓶颈。
“项目冲动”虽不宜一概否定,但显然,缺少了“环保之缰”束缚的项目冲动是危险的。环境遭到破坏,终将影响到人类的生活本身,而使“发展”的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这些大型项目能够绕开环保法而上马,对当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其一,这说明环保法亟需调整。据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经环评就开工的项目,环保部门最高罚款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这对动辄几千万元、几亿元的项目根本起不到什么警戒作用。其二,这说明“政府主导型”的环保模式固然必要,但还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公众、媒体对环保监督的力度,否则,面对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监督起来会力不从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