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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固废法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31
 

  人民网北京3月31日讯今年4月1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生效实施。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国家环保总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潘岳介绍,《固废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自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8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作全面修订。修订案共91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将为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潘岳说,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呈加重趋势。主要表现在: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垃圾围城的状况十分严重。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潘岳说,即将生效的《固废法》中,除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外,还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也进入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作为立法宗旨加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体现了中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要求。

  潘岳要求各地依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制定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固废法》,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深化环境保护工作。

  一要制定计划,抓紧完善配套性法规和规章。根据修订后《固废法》的要求和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环保总局将组织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标准,发布禁止、限制、自动许可进口废物目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修订后《固废法》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标准及时提出修改方案;对《固废法》新增的规定,要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要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废法》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摸清本辖区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类别和规模;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方案,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网络,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能力。

  三要严格执法,全面贯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执行修订后《固废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周密部署,积极开展《固废法》的宣传和培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与新闻单位配合,形式多样地宣传和普及《固废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并组织环保行政管理人员、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结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际,努力做好《固废法》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固废法》执行、遵守和维护能力,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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