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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国在行动 | ||||||||
作者:宗边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9 | ||||||||
一年前的5月17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生效。为促进各缔约方的共同合作,讨论通过有关履约的一些重要决定,2005年5月2~6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届会议(COP1)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来自136个国家、81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600多人参加了大会,表明各国在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经过5天的激烈辩论和协商讨论,通过多个接触小组和各代表团的共同努力,COP1审议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决定,涉及资金机制、技术援助、最佳可行技术(BAT)、最佳环境实践(BEP)等近20项议题30多个决定。 中国政府派出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的政府代表团参加此次会议。中方代表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全会、有关重要议题的工作组会议、77国集团和亚太区域组的磋商,在涉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问题、POPs审查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语言、BAT和BEP专家组建立等方面,有力维护了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中国还作为亚太区域成员,被推选为POPs审查委员会中代表该区域的成员之一;中国推荐的专家加入了“BAT和BEP专家组”,并被77国集团推选为该专家组的联席主席。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克劳斯·特普费尔在会上说,本届大会是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共同合作、寻求解决世界性问题途径的典范,希望今后通过多边行动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繁荣、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世界。 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发言中强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开展了积极和广泛的履约工作,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面临着底数不清、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和意识不高等诸多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资金支持,也需要替代技术和POPs处置技术的及时转让。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将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履行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据悉,联合国环境署于1995年5月要求着手对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国际评估,并就相应的国际行动拟定建议。2001年5月22~23日,联合国环境署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组织召开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并开放供各方签署。至今,已有151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了“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2004年8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按照“公约”规定,该“公约”于90天后即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2005-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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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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