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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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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
 

  日前,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一次重要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将逐步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行使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

  平心而论,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不可谓不重视。环保总局也掀起环保风暴,试图规范、扩大其行政执法权,以防范或治理环境污染。但事实证明,仅有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远远不够。

  问题不只在于,环保监管部门处于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很难独立公正地执法。环保部门还面临信息难题,它未必能清楚知道环境污染的详情。

  与之相对,民众却具有这样的优势。他们身处污染当中,自然对污染最敏感;他们因身受其害,也有阻止污染的最强烈的激励。因此,赋予普通民众以环境权利,肯定是维护清洁环境、阻止环境污染更重要、最有效率的途径。

  从法学角度看,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其中有很多具体权利,除了毛如柏所提到的几项权利,还可以列举出很多更细致的权利,比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等。这些权利,有些已体现在民法中,有些则需要立法机构经过仔细研究,通过立法予以规定。

  不过,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缺陷:重视在法律文本中授予权利,而疏于设计保障这些权利的机制。近年来,公众的环境意识显著增强,各地民众纷纷自发地开展环境维权活动。然而,与污染企业相比,污染受害人在环境维权诉讼中,却似乎普遍处于弱势地位。法院通常不受理这样的案件,即使受理,官司也旷日持久,少数受害者最后精疲力尽,被迫放弃维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在法律授予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行政机构、尤其是法院假如不能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这种权利对当事人就没有意义了。因此,立法机构在考虑立法保障公众环境权之时,实有必要将最重要的精力用于设计相关的救济方式上。行政救济也好,司法救济也好,都要让享有环境权的人比较方便地从环境侵权者那里获得赔偿。

  当然,这涉及到诉讼制度改革问题。比如,可能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放松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关心环境公益的律师、民间环保组织,也可以对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环境污染企业提起诉讼;同时,也可考虑在现有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之外,借鉴美国广泛运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集团诉讼制度,充分保护群体性的民众环境权。

  在法律作出这些修订之前,通过民间社会的内部合作,也可以更有效地开展环境维权。通常情况下,遭受最严重环境侵权的群体,总是那些处于弱势的民众。他们通常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知识和资源,需要公益律师、民间组织对其提供援助。这方面,已有成功案例。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专家、律师,帮助重庆壁山县一个村庄的154位村民,就一家企业的水污染和噪声污染提起诉讼。不久前成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将专门成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对有影响的环境侵权案件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特大环境侵权案件进行调查,提起诉讼,帮助受害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维权。

  只有借助这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民众的环境权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得到保障的环境权利,是对抗污染的利器。对于侵权者来说,权利就是一种成本。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其实就是防范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每个民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其所形成的防范和治理污染的效率,将是单靠行政执法所无法比拟的。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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