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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补偿助力环保治理 | ||||||||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9 | ||||||||
以“环保风暴”为代表的环保新闻,近些年来从没有远离人们的视线,然而,环境污染在舆论高度关注下“出现了不降反增的势头”,怎能不令人忧心忡忡。就在几天前,我们还能读到“湖北宜昌宜万铁路长江大桥北岸桥墩上游约50米处,一个人工涵洞不停地奔涌出黄褐色的化工污水直扑长江……长江干流60%的水体都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的新闻。面对环境污染“老账没还又欠新账”这样令人痛心疾首的事实,我们没有一丝理由望而却步、踌躇不前,“想出办法,解决问题”依然是政府无法绕开的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是最需要运用系统观、联系观辩证看待的问题。作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影响。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百姓受贫穷困扰急于摆脱贫困、改善生存条件,当他们没有更好的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可供选择时,要求他们安于贫困、接受诸多限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又不能对欠发达地区“短视”环境的行为视而不见。因此,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必须从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客观面对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的制度应该是个比较好的尝试。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模式,它是按照“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谁付费”、“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等原则,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宏观管理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达到整体上对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进行宏观调节,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功能的恢复与治理进行系统管理的目的。 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不仅可以改变企业无偿使用生态资源的习惯,迫使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时就计划到生态环境的损耗,从而确保生态系统对当代和后代人的支持能力不会由于经济发展受到削弱和破坏;而且还可以通过补偿费用的转移支付,来合理地处理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之间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同一水域的上下游关系),通过经济激励手段遏制欠发达地区“短视”环保的行为,有助于从生产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生态环境补偿是社会矛盾、利益差别、认识分歧的整合器,补偿对行为具有明显的示范、定向、塑造作用,通过生态环境补偿可改变成本收益的时空、动态关系,促使有害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激励有益行为普及并社会化且得到回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如果说“公众参与立法”、“环境评价”、“环保问责制”是侧重通过法律强制力确保环境法规的落实和实施,那么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更侧重于运用经济手段公平负担社会发展成本、有效引导区域协调发展,是科学的发展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首先需要树立观念,使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改变生态资源是公共物品,无需付费的观念;其次,要理顺相关的环境管理体制,尤其是跨省市的横向协调体制,通过横向协调体制,才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跨省市的生态环境补偿问题。同时,也要尽快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环境审计体系,这样才能科学地测量区际环境变化对相邻地区经济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影响与作用,为生态环境补偿提供基础数据。 面对公众“‘十一五’约束性指标会不会落空”的疑问,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都只能做出肯定的回答,都要通过更加创新的制度推动生态环境的治理,在这方面,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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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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