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高院副院长吕忠梅建议应赋予检察机关、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个人等三类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吕忠梅表示,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松花江污染、沱江污染、圆明园湖底防渗等环境事故和纠纷一再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她表示,虽然《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没有在相应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体现。
吕忠梅说,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个人等三类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