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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国家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博弈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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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国家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博弈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经信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4
      [摘要]贸易是现在的南方国家寻求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曾经标榜贸易自由的北方国家开始转变态度,各种以保护环境为名的“绿色壁垒”开始树立在南方国家面前。于是在南方国家要求贸易自由和北方国家要求保护环境之间形成了一种博弈。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是改变南北国家在博弈中可选择的策略,只要双方充分地展开对话与协作,就能够实现双赢。

  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一直试图使贸易自由化,于是有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希望通过减少继而消除贸易障碍(主要是关税、配额等)来达到迅速恢复和快速发展经济的目的。此后的五六十年代,他们的经济的确获得了高速增长,但更大幅度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也随之而来。在这种背景下,世界性的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兴起。1992年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发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替代了传统的“灰色”发展模式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新发展战略。这也就意味着发展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问题是,曾经的西方国家靠着过度的发展成为了现在的北方国家,而南方国家却因为发展的不足还在寻求发展。和曾经的北方国家一样,贸易是现在的南方国家寻求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曾经标榜贸易自由的北方国家在遇到环境问题时也开始转变态度,各种以保护环境为名的“绿色壁垒”开始树立在南方国家面前。于是在南方国家要求贸易自由和北方国家要求保护环境之间形成了一种博弈。
  
  一、南北矛盾的缘起
  
  《里约宣言》问世后,全球刮起了“可持续发展”风。人们开始反省曾经因无节制的发展而对自然犯下的错误,并信誓旦旦地宣扬为了后代的幸福应该“可持续发展”,即发展的同时应该顾及生态的平衡和保护。这里的“人们”并非指代全人类,而正是靠着对自然犯下错误而发展起来的北方国家。尽管北方国家应更多地承担环境责任,但他们甚至拒绝对其免费使用世界环境的权利进行补偿,包括提供技术帮助南方国家改善环境。而多数南方国家面临着比保护环境更重大的问题:生存。可持续发展固然是重要且必需的,但是当生存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代人的首要问题时,可持续发展就只能给解决温饱让路。北方国家正好相反,早已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他们自然有理由也有能力制定更好的环境标准让自己生活得更为舒适和安全。因此当南方国家的出口产品面对北方国家绿色壁垒的时候,常常被迫花相当大的代价来满足北方国家高水平的环保要求。因此,南方国家认为这是另一种形式的贸易限制,在新一轮多哈谈判中强烈要求对这种贸易壁垒加以限制。其实,用博弈论来分析,出现这种结果有其必然性。
  
  二、环境与贸易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论是一种研究利益冲突的主体人的对局的理论,虽然博弈论是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出现的,但是它在军事、政治、经济等许多方面都有很多重要的运用。经济学家纳什将博弈论划分成合作博弈论和非合作博弈论。前者是研究参与博弈的人之间如何能达成一个有约束力协议的博弈,即在相互影响中达成利益分配的共识,强调团体的理性。而后者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即策略选择问题,强调的是个人理性。很显然,北方国家与南方国家之间的对局是一种非合作博弈。
  
  博弈有三个要素:(1)参与人或局中人。(2)他们可选择的行动或策略。(3)用局中人的赢利、赢得、得益或支付表示的所有可能的对局结果。现在两个局中人分别是贸易中的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北方国家坚持绿色壁垒可以获得的利益是环境的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保证,此外还可能获得抵御南方国家廉价产品的冲击、保护国内市场这一额外的利益。而绿色壁垒可能导致的损失是出口国的报复性措施和国与国之间外贸关系的紧张。南方国家面对北方国家的绿色壁垒有两种策略:妥协,这就需要增加很多成本来提高出口产品的绿色程度以符合北方国家的标准;不妥协,坚持贸易自由就会受到北方国家的壁垒阻挡而使出口受挫。但事实上,北方国家因坚持绿色壁垒而导致的损失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北方国家占据了南方国家大部分的贸易市场,南方国家在贸易上对北方国家的过度依赖使得他们难以向北方国家提出挑战。而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所以北方国家会因为坚持环境标准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损失而坚守阵地,而南方国家在权衡了妥协与不妥协的利益得失后,往往会作出妥协的决定。
  
  三、WTO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时的缺陷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北方国家在与南方国家的博弈中之所以敢于坚持设置绿色壁垒,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规则将其加以限制是分不开的。WTO作为拥有147个成员的“经济联合国”,它的协议和规定对国家制定贸易政策是最具影响力的,但在WTO框架下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无外乎是对贸易规则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来迎合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在规范环境措施时往往使用不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从而使得以保护环境为幌子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机可乘。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第20条①(b)、(g)的规定可谓是总领WTO环境政策的最主要的条款,也是一切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产生的“理论源泉”。在WTO其他协议所无法涉及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出现时,该条款常常成为启动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如著名的海龟案,美国即援引了该条来证明其实施国内609条款的合法性。而事实上,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也认可了美国援引该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其国内609条款的效力,只是因为美国贯彻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失当和缺陷,违背了GATT的精神而不能得到最终支持。尽管GATT第20条的引言是对项下例外条款的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和相同条件下在不同成员方之间造成歧视,但由于一些用词模糊,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因为理解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比如(b)、(g)项中涉及的“必需”、“有效”、“变相的国际贸易限制”等语词,何为“必需”,“变相的国际贸易限制”又具体指代哪些措施都是不确定的。这些不确定的规定难免会为北方国家设置绿色壁垒提供借口。
  
  GATT项下其他协议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处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当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2款明确将保护环境列为可以援引和维持技术贸易壁垒的正当理由之一。而第2条第9款规定的当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拟议中的技术规章的技术内容与相关的技术标准不符,而该技术规章可能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适当提早在一出版物上刊登它们拟采用一特定技术规章的公告,使其他成员的有关方得悉”的义务在涉及环境保护的第10款中却被省略了。尽管是出于事态紧急的考虑,但也难免为贸易保护主义利用环境保护设置壁垒提供了便宜。《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甚至规定,只要成员国能证明有关的国际标准达不到该国认为合适的健康水平,即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有“科学依据”,一成员方可以不符合其环境标准为由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他国家的产品。此外,虽然这两个协议都有“最少贸易限制”作为其基本原则以防止成员国滥用权利对贸易设限,但究竟什么是“最少”,在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才不算是有违协议宗旨也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待对其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明确化。上述两个协议本是为了调和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矛盾而达成的。在承认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的同时,为了防止一些包括环境措施(如环境检测方法、环境认证程序等)在内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多边贸易体制这才制定了这两个协议加以规范,尽可能使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两不误。但实践中协议的一些基本原则并没有很好的得以贯彻,比如两个协议都明确规定的技术援助问题(即成员方之间有义务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等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相互提供技术援助,尤其要向南方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对南方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加上具体条款中涉及“必需”、“标准”、“程度”等关键语词的不明确性,使得整个协议的价值取向完全向环保主义一边倒,其维护贸易健康发展的宗旨却被埋没了。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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