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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3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edu.org.cn 作者:丁波 蔡新华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16
摘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在整合前期支持相关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等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三大领域,推出了33条具体措施。

范围更广 措施更实 服务更优

◆本报记者 丁波 蔡新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在整合前期支持相关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等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三大领域,推出了33条具体措施。

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措施更实、服务更优。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着力优化环保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根据《通知》,上海将继续推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全力保障市、区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并延长部分行政许可和证书期限。

在此前已出台文件基础上,《通知》明确,豁免医疗卫生新改扩建、研究试验和物资生产新改扩建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扩大医药制造、研究试验、汽车制造、交通运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部分建设项目的环评告知承诺范围。

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全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可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等措施。

此外,还将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在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因疫情到期无法延续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等事项,许可有效期延长至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可延缓至社会面解控后1个月内。

倾力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

根据《通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创新监管执法机制上用力,“多效合一”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沿用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修复机制。

此方面具体实施办法包括以下方面:将列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的医疗机构逐步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适当调整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执法检查频次和时间节点,落实轻微免罚相关政策规定。将与短缺药品相关的企业优先纳入2022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通知》还明确,因疫情管控无法按期在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可顺延至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况将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尚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合并至下半年一并开展。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一并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致力强化政府服务和保障

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优化“一网通办”服务、环评公众参与方式,畅通企业服务渠道,落实帮扶指导措施,实施惠企便捷服务,规范环境管理秩序。

《通知》明确,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环评与排污许可技术评估可实施线上评审,暂停实施基层张贴公告的公众参与方式,可通过报纸网络版公示方式开展。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申请可提供电子材料完成审批流程,纸质材料待疫情缓解后补报。

因疫情到期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

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正常生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持证单位,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进行说明,后续在年度执行报告中统一填报。

监督监测稳定达标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企业,可降低检查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可免于检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年度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可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未正常复工复产且有相关台账记录的企业,不要求其在正式复产前对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未执行自行监测规定但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鼓励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评审流转工作,因防疫管控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使用未签章材料先行线上申请;无法现场踏勘核实的,可利用视频、遥感、无人机等方式代替。

机动车排放检验有效期止于今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6月30日前仍可正常开展办理排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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