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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民间组织考察报告
作者:乔申乾等 文章来源:中国民间组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5 15:43:36 | 【字体:

 

  关于南非民间组织的情况,过去我们基本不了解。这次,根据专家的推荐,受南非社会发展部的邀请,我们一行11人于2005年底考察了南非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尽管考察非常浮浅,但总算有了一些接触和了解,而且发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在非洲大陆,南非是比较发达的国家。虽然在1994年经历了政权的演变,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一些变化,但总的看发展势头不减,民间组织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仍然发挥着积极的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南非习惯把民间组织称为公民社会或非营利组织。据南非有关民间机构与大学研究机构的调查,南非的民间组织数量超过十万个以上,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志愿服务协会,以及工会等。南非的民间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社区民间组织在总量中占大多数;二是大部分是由最初的反对种族歧视为宗旨的组织转化过来的;三是大部分是提供福利服务的机构;四是志愿服务机构资源丰富,每年创造超过100亿兰特的收入(6.3兰特约合一美元)。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框架

  1、南非宪法承诺每位南非人拥有结社自由。这是民间组织形成的基础。

  2、1997年,南非议会通过了第71号法令即非营利组织法并于1998年9月1日实行。南非非营利组织法以宪法为依据,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繁荣发展的环境,建立一个正常的法律框架,促使非营利组织依法行事。保持合适的内部治理准则,建立透明以及对公众负责的机构。
  (1)法令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强调了两点:
  a、民间性。指明其非政府系列。
  b、非营利性。指出建立机构的目的只为公共利益;机构的收入和财产不能在会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间进行分配(对服务的合适补偿除外)。
  (2)法令规定成立非营利组织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a、受托机构(政府授予权利机构)必须到高级法院法官处登记。
  b、一般组织到非营利组织委员会主任登记处登记。
  c、一部分组织也可选择到福利部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登记。
  (3)法律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政府申请登记。一是政府规定经过登记的机构才能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二是规定经过登记的机构才有资格获得政府的资金援助和其他优惠待遇。社会福利部是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管理部门。

  3、南非国会?000年通过了南非共和国福利发展管理法案。该法案是为福利部门提供一个旨在建立并融合政府与公民社会伙伴关系的管理框架。依据这个法案,民间组织可以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1)法案对“公民社会”的定义是:除政府之外的研究机构、组织或个人,其中包括商会、消费者组织,正规和非正规福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2)法案明确了政府与公民社会通过规划分担责任的伙伴关系和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共同“管理”。
  (3)法案把公民社会中的各机构对社会福利政策和项目抱有兴趣者确认为“利益相关方”。
  (4)法案决定成立南非社会福利发展理事会。而理事会建立的目的就在于推动和巩固公民社会和政府的相互作用,以及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5)法案规定在理事会成员中(9人),政府官员理事不得超过4人,即其余至少5人来自公民社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每次至少2天。
  理事每人每年可得到国家给予的229700兰特(约合3800美元)的差旅费,补贴和咨询服务费。国家还为理事会办事机构支出办公费用456000兰特(约合76000美元)。
  (6)法案规定了的南非福利发展理事会的职责,其中还特别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条款,主要是:
  a、推动政府和公民社会间就社会福利方面的对话。
  b、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福利发展,特别是消费者和草根部门的参与。
  c、在政府与公民社会间制定信息和交流策略。
  d、加强公民社会、相关政府部门和部长之间的磋商,决策社会福利重点关注项目等。

  3、设立社会发展部。规定该部门的职责是致力于向全体南非人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商业界,劳工组织和其他参与者展开合作,监督社会政策的执行,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推动扶贫的发展。
  2000年,在社会发展部部长确定的其后5年的工作重点中,主要包括帮助贫困人群,资助弱势家庭,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利益,社区关怀和对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帮助,如:因艾滋病而丧失双亲的孤儿的帮助、减少青少年犯罪和失业现象等。
  该部的各项工作都要求与公民社会的协商与合作。

  4、颁布《国家发展机构法》,设立国家发展署
  《国家发展机构法》规定国家发展署的职能,就是直接向特定的社区民间组织和其他帮助贫困社区提高能力的民间组织提供资金、达到减贫的工作目标。
  国家发展署为专门执行上述任务的法定机构,原归财政部领导,后转社会发展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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