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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众能否实现共赢?
作者:闫海超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7 9:53:52 | 【字体:

    11月8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国嘉兴论坛在浙江省嘉兴市举办。如何通过公众参与达到政府与公众的共赢?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哪些不足?应如何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听证会该如何开?在论坛的互动环节,通过对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回顾和评价,政府官员、相关专家和民间组织代表展开了对话。


公众诉求如何表达?

 

    在厦门PX事件中,市民通过“散步”这种手段来表达自己诉求。如何评价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方式?公众该如何表达诉求?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渠道有哪些?该如何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马军:因为厦门PX项目会产生污染排放,所以市民强烈表达,在我看来,这个事件最让人感慨的是,难得有这么多市民表达自己的诉求。我们从2003年就有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么大项目要上马必定要影响到环境,公众有很多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没被表达出来?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事件反映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问题不仅政府要掌握,公众也需要知情。


  孙姗:目前有关环境发展的一些重要事件,实际上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来推动的。公众对于环境的关注应该是长期的,针对厦门PX事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渠道让公众了解。不管是厦门PX事件,还是垃圾焚烧厂事件,在公众以“散步”形式表达到自己的环境诉求背后,往往看不到一些民间科学家,将复杂的信息转化成公众可以听得懂的话,我们往往缺失对于政府程序或是事件本身深入的解读。


  在每次“散步”之后,大家不应只是看到“散步”,还应该看到事件背后总会出现一批关心环境利益的公众。对于“散步”的信息是怎样传播的、什么样的信息促使大家来“散步”,这个过程是值得政府特别关注的。


  章剑:从厦门PX事件来看,现在公众参与的渠道还不是很广泛,制度安排也不是很完善。很多时候公众参与不是通过环保组织来进行的,而是自发的,比如通过在网络上发帖来产生影响的。


  如果嘉兴市有类似厦门PX这样的项目,我们会怎样处理呢?实际上我们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我在网上看到网民发表了很激烈的言论,得到这个信息以后,我们非常重视,专门到当地做了考察、研究。我们把信息传递给公众,根据专家意见,如果这个项目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我们将建议这个项目不一定实施。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搭起了公众参与的桥梁。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环保部门自身还不够强大、不够权威,我们希望通过环保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多听听民间的声音,搭起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


  黄小山:因为垃圾焚烧的项目,我加入到环保中来。最初,我们与政府、媒体之间产生了矛盾,“烧与不烧”引起全国性大讨论。我们也采用了类似厦门市民“散步”的方式,我们把车子上挂上标语,绕整个北京城一圈进行游行。


  随后,作为公民代表,我参加了赴日本、澳门的环保考察。通过这次考察,对垃圾焚烧,我有了新的认识。


  通过这次公众参与,我体会比较深的是:公民要勇于行使自己权利。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与政府进行平等的博弈是不可能的,但是公众不能自己弃权,只有我们勇敢、合法、理性行使我们自己的权利,才有可能有自己的空间。


信息公开路有多远?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含铜污水出现渗漏,导致汀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以“‘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为由,瞒报污染信息。我国的法律对这种瞒报行为有何惩处措施?紫金事件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


  马军:“紫金事件”企业瞒报了10天,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点来说,它是一个个案。但从众多环境污染事件背后来看,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


  之前我们对香港上市的在大陆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梳理,发现175家在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存在着环境污染记录。通过仔细阅读和查阅这些企业的年报、官方网站,发现他们对超标违规基本没有任何记录。综合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发现,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待提高。


  王灿发:我国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对于企业信息公开仅仅是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进行了规定,而作为行政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无权创设行政处罚规定的。


  真正让上市公司害怕的是什么?是不让它上牌或者停牌。像紫金矿业被行政处罚900多万元后,对它没有太大的影响。对违法企业处罚过轻,使他们可以在违法中继续生存下去,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环境立法还存在着缺陷。


  章剑:当前,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候受到很多阻碍,就像紫金矿业这样的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这样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往往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一旦选择庇护这些利税大户,环境执法工作就很难进行。这时,公众参与就显得格外重要。


  李伟:《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超标严重污染企业应该一个月内在媒体上公布排放数据信息。但我们在现实中却可以看到,这么多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为没有公布这些信息而受到处罚。


听证会怎么开?


    召开听证会是政府征求意见、收集民意的重要手段。哪些事情需要开听证会?听证会中的公众代表应如何产生?听证会上公众如何表达?政府如何听取公众意见?如何保证公众意见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


  黄良荣:嘉兴市南湖区自2009年以来,成立了行政处罚公众参与评审团,今年已经是第二期。评审团有三方面代表:专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的公众。


  从我们南湖的实际情况看,在评审现场,我们将案件逐一向评审团做出介绍后,工作人员全部撤离,让公众评审团去充分讨论,由20位评审团成员做出决定,之后,再组织全局委员会进行审核。


  2009年以来,在213个案件中,18个案件中听证会的意见是不一致的。这18个案件是怎么处理的呢?最终有12件遵循了评审团的意见,6件维持原来的决定。从我们自身来看,听证会可以收到良好效果。


  王灿发:听证会是一个决策会议,就是让决策人考虑更多人利益的意思,不只是泛泛听取意见,更是规范化的程序。听证会本身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方法来做决策,决策者听了各方面意见以后,由他来做出决定。


  我国目前有行政处罚听证会、行政许可听证会等。对于行政许可,认为可能影响范围比较大、或者影响利益比较大,决策机关就可以主动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实际上减少了决策机关的决策失误。


  一个项目要建设或者制定一个行政许可的时候,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但是这个要不要开听证会,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的。


  还有一种听证就是决策的时候,政府认为决策影响比较大,它就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分选择听证和必须听证。


  听证以后再决策,这个决策不是按听证谁发言多少,或者是赞成哪个意见,反对哪个意见多少来决定,而是由政府考虑各方面意见来做出决策。听证以后,对做出的决策,有关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目前我国缺少行政听证条例,听证程序不太完善。


  黄小山:有些问题遇到分歧和矛盾,僵持在这儿了,解决不了,有可能要开听证会。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听证会怎么开,除了行政处罚的以外,没有一个法律明确的程序。听证会最重要的是程序,对公众来讲,程序重要、正义更重要。程序的正义是最难的。听证会的来源就是司法程序引入到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中来,就是有一个第三方来听两方的言论,由第三方裁决,你说得对?还是我说得对?否则应该叫茶话会。


我们需要妥协吗?

 

    政府利益为什么会和公众利益产生分歧?政府和公众应该具备怎样的博弈心态和技巧?在这场博弈中,哪些问题可以妥协?哪些问题不可以妥协?是否存在第三条道路?政府和公众如何运用“以利益换利益”的艺术实现共赢?环保NGO如何成为政府与利害相关人之间沟通的桥梁?


  陈金陵:通过采访一些环保NGO、政府官员,我发现了一些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和环保NGO、公众有时会出现一种不太正常的关系。这种关系甚至会产生一些冲突,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互之间不够理解。


  不可否认,现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过去5年前、10年前相比有非常大的转变。对这种转变,我认为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没有看到,看到以后也没有能够重视,或者说引导这种转变。对于一些环保NGO来讲,在一些污染事件发生后,他们看到政府官员的作为,往往会认为政府官员为政绩就一定要牺牲环境,甚至要牺牲公共利益。


  我建议,两者之间应该找到一种渠道进行沟通,有的时候可能需要换位思考一下。不管对于公众还是政府来讲,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两者共赢是完全可能的。


  在采访中,我了解到一件事情:当地政府想在城市中一个风景非常好的保护区里面,建设一个生活娱乐中心。当地方政府决定做这件事的时候,环保部门是极力反对的,环保NGO也反对。为了维护共同的环境,环保部门把有影响力的环保NGO负责人组织在一起召开座谈会,然后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最后使得项目下马,保护了自然保护区。


  黄良荣:政府和老百姓站在一条线上,保护环境是共同责任。双方通过得当的途径和方法,政府与公众的对立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举个例子,目前,政府和老百姓在南湖区发展中有些事情还需要相互理解,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就通过召开听证会来沟通。


  黄小山: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我向北京市政府提供了一份77页厚、图文并茂、经过1年时间调查研究的垃圾处理方案。为了达成共赢,政府和公众双方都要有所付出和行动。


  居民垃圾分类投放以后,需要政府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最后分类处理,这才是一个所谓垃圾分类整个链条,缺一不可。这个过程需要政府的投资、积极宣传,以及全民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如果政府能够达到严格垃圾分类、严格监管,严格立法,哪怕垃圾焚烧厂就建在我家门口,我也会第一个表示赞成。


  这种博弈的结果一定是妥协协议,一定是政府和百姓经过博弈达成的一种双方妥协,谁都不能100%地赢。


  王灿发:就深港西部通道问题来看,实际上深港西部通道由于居民的反对,最后增大了建设成本,这个建设成本是全市政府财政来支付,也就是影响了公共利益,这存在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关系问题。


  我们历来的价值观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少数人利益服从大多数利益。我们原来的理论认为,大河没水,小河干。实际上从自然规律来说是错的,应该是小河里没水,大河就要干了,这就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我们应该保护每一个人利益,才能保护集体利益。因此,为了少数人利益,让财政付出一定代价是应该的。


  这个地区和那个地区利益关系又存在什么问题呢?很多的地方都面临垃圾焚烧厂选址问题,周围居民自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垃圾焚烧厂肯定是要建的,但应该符合规划。这个地方如果规划建垃圾焚烧厂了,就不应该在当地规划建设居民区。


  对垃圾焚烧厂的建立,政府要树立公信力,建立一个垃圾处理信息显示屏给公众看其实并不难,可目前很多垃圾焚烧厂都没有这样做。不是政府说一定要管好,而是要老百姓相信你一定能管好,这样就达到共赢,实际上共赢需要让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现在大多数的冲突,应该是公众或者受害人对企业,而不应该是受害人或公众对政府的,政府最终维护的应该是绝大多数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政府在坚持一种主张的时候,要有自己的根据、数据和理论,能够说服老百姓,而不能盲目地只为利益和政绩考虑。


  另外,从公众来讲,公众还应该遵守一定的基本规则。法律只要规定了,就要按照法律要求严格执行,即便损害到自身利益也必须服从。


  李松:在碰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公众更多考虑的是个人利益,是局部利益;而政府考虑的是全局利益、长久利益。垃圾焚烧厂的问题就很能说明一个问题:北京市考虑在昌平建比较合适,是从北京市整个布局来看。在这个点上,出现了这种利益冲突,通过公众参与各种途径,最后究竟应该怎么解决呢?我个人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相互理解。局部利益有时需要考虑全局利益,公众要考虑一下全局,政府也要考虑一下局部。


  第二,科学说了算。深港西部通道对人体多大影响,公众承受底线是多少?我觉得不能政府说了算,不能公众说了算,还应该由科学来说。


  第三,利益置换。在西方,企业建项目,如果对当地的环境有所影响的,它会在允许范围内给予居民补偿,如果居民接受补偿,企业能够承受起补偿就建;但如果补偿费用太高,项目就不建了。居民也是这样,补偿合适,项目就可以建。比如说,在昌平的阿苏卫建垃圾焚烧厂,当地居民的环境利益可能会受到一些损失,政府可以考虑用其他利益来弥补当地居民损失的利益,例如在阿苏卫建学校、养老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利益得到了平衡,问题也就解决了。

 


  中华环保基金会秘书长 李伟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超标严重污染企业应该一个月内在媒体上公布排放数据信息。但多年来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为没有公布这些信息受到处罚。


  中国环境报社副社长、常务副总编 李松


  当地居民的环境利益如果受到一些损失,政府可以考虑用其他利益来弥补当地居民的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王灿发


  政府在坚持一种主张的时候,要有自己的根据、数据和理论,能够说服老百姓。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马军


  “紫金事件”企业瞒报了10天,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点来说,它是一个个案。但从众多环境污染事件背后来看,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执行主任 孙姗


  我们需要一些民间科学家,将复杂的信息转化成老百姓可以听得懂的话。


  浙江省嘉兴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章剑


  我们希望通过环保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多听听民间的声音,搭起政府和老公众之间的桥梁。


  NGO研究专家 陈金陵


  对于政府和公众来讲,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两者共赢是完全可能的。


  公众代表黄小山(网民“驴屎蛋儿”)


  博弈的结果一定是妥协协议,一定是政府和百姓经过博弈达成的一种双方妥协,谁都不能100%地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保局局长 黄良荣


  对于18件听证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最终有12件遵循了评审团的意见,6件维持原来的决定。从我们自身来看,听证会可以收到良好效果。

  本版文字由中国环境报记者闫海超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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