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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规制:非营利组织的税制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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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安 文章来源:中经评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5 16:28:22 | 【字体:小 大】 |
[摘要]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具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交织混合的特点。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不能有效地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行激励和规制,因而需要按公平和效率原则,着重从税收法制建设、免税资格、税收优惠和捐赠优惠等四个方面改革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内涵及特点 (一)非营利组织的内涵 目前,我国学术界所称的非营利组织(NPO)有不少相近或可替代的概念,如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志愿部门、第三领域、市民社会及公民社会等。人们普遍认为,非营利组织至少应包含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两个基本要素。非政府性是指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在组织上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社会部门。非营利性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即宗旨的非营利性和手段的非营利性。所谓宗旨的非营利性,是指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仅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产品)而不获取收入,或者获取的收入不足以弥补服务的成本。手段的非营利性是指,非营利性组织不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收入,而是通过非商业(营利)行为获取资源,如接受捐赠、政府资助等。 按“宗旨――手段”的营利性来划分,可以把非营利组织分为四类,即经营营利、经营非营利、非经营营利、非经营非营利。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以宗旨的非营利性为划分标准,即将“经营非营利”和“非经营非营利”组织归入非营利组织。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出现较晚,基本上是由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大多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尚没有非营利组织的明确界定,与非营利组织大致对应的概念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以及民间非企业单位等,可归为几类:一是科、教、文、卫组织;二是各种协会、群众社团;三是慈善基金组织;四是其他组织。但是这种归类并不准确。例如,校办工厂或后勤服务公司,它们的很多行为是营利性的,如校内商店的销售行为、校内餐厅的经营行为,但按目前的税收管理办法,是免税的。 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具有如下特点:1.资金来源不同,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投资,国外则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2.产权关系不同,我国的投资者拥有非营利组织的产权,而国外的捐赠者不能拥有产权;3.活动目标不同.我国的投资者有获取直接投资收益的目的,而国外的捐赠者主要是出于公益的目的;4.利益关系不同,国外的非营利组织尽管可以经营并盈利,但不能分配利润,而我国则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分配(靳东升,2004);5.独立程度不同,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附于政府有关部门,而国外非营利性组织的独立(自治)性较强;6.自愿性的程度不同,我国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获薪工作人员,而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志愿者(席恒,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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