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水源应设专门机构统管

作者:杨维立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972    更新时间:2010/3/17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其中,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不力是很重要的一项。如何搞好跨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工作,考验着各地政府的环保能力和执政智慧。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流域管理是以部门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饮用水水源流经区域互不隶属,下游要想防止水源污染,就不可避免地牵扯到其他区域的既得利益。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各区域各管一段,执法部门“各敲各的锣,各打各的鼓”,导致水污染防治因区域之间信息流通渠道不畅,无法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各区域间执法力度松紧不一等,使得跨界水源保护问题成为难治之症。究其原因,固然有缺乏环境意识的原因,更主要的还是因为动力不足,压力有限。尤其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GDP崇拜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配合企业应付上级部门的抽查。这样一来,下游区域即使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投大本钱,仍然不能消除水污染的威胁。

  破解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难题,各级地方政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要想水源流经的各区域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就必须从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建立各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动机制和责任明确的追究机制。这需要一个过程,或许需要很长时间。在此之前,笔者建议,不如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超脱于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跨区域饮用水水源。

  只有成立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可以降低协调成本,防止流经区域的政府和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提高执法效能;使水源流经区域水质监测信息实现“一条龙”,反应更加灵敏,便于有效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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