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保护水文资源

作者:浦超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977    更新时间:2010/6/2
  新华网昆明6月2日电(记者 浦超)《云南省水文条例》近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当地水资源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云南境内河流众多,径流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908条,分属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和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其中珠江、红河发源于云南省境内,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为国际河流。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1258毫米,水资源总量2222亿立方米,排全国第三位。全省有高原湖泊40多个,总容水量290亿立方米。

  《云南省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专用水文测站的管理、水文资料的使用、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防洪减灾任务更加艰巨,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关系更加复杂,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云南省水文工作的各项活动,将进一步推动云南省水文工作的较快发展。”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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