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保护区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作者:李江天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300    更新时间:2010/11/30

  11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就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据介绍,今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23条,明确了省市县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了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强调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考核体系。规定辽河干流治理保护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治理保护与发展民生并举的方针,即辽河干流治理保护工作应当与沿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日前,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条例》公布了辽河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情况。辽河保护区范围从铁岭市昌图县福德店东辽河、西辽河交汇处起,沿辽河干流至下游盘锦市大洼县入海口,全长538公里,总面积1869.2平方公里,涉及铁岭、沈阳、鞍山、盘锦4市以及所属14个县(市、区)。辽河保护区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二是入海口湿地。

  《条例》指出,辽河干流治理保护的目的是加强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治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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