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尼玛潘多    文章来源:西藏日报    点击数:1846    更新时间:2011/4/25
  奔流不息的雅江、怒江、澜沧江,绵绵流长的拉萨河、年楚河、尼洋河……还有许多星罗棋布的江河湖泊,造就了我区得天独厚的水资源条件。

  长期以来,我区水生态环境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水利部门的高度重视,颁布实施了多项涉水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水质水量动态监测,确保了我区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打下了基础。

  保护水资源

  让“万水之源”美名永留

  我区有着“千山之宗,万水之源”的美名。我区水资源总量、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位居全国第一,是我国乃至南亚、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江河源”和“生态源”。全区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4394亿立方米,占全国河川径流量的16.5%。地下水资源量1107亿立方米。冰川面积 2.7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冰川总面积的46.7%。湖泊总面积2.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据2009年我区水资源公报的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全区水资源总量为4029.1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3.9万立方米。亚洲著名的恒河、印度河、布拉马普特拉河(雅鲁藏布江)、湄公河(澜沧江)、萨尔温江(怒江)均发源或流经我区,出国境水量达到3497亿立方米,约占全区地表水资源量的80%。

  但我区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土地资源不平衡。我区的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80%~90%,且分布不均,呈现出藏东南水资源丰富土地资源缺乏,藏西北水资源短缺而土地资源丰富的现象。

  为使我区水资源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不断提高其质量和利用率,长期以来,我区不断加强政策立法工作,用法律手段规范水事活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为水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根据《水法》和西藏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我区水生态环境建设得到高度重视,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文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政策。此外,“十一五”期间,在全区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已发放取水许可证100余套,并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规范了我区水资源的管理。

  强化监测与治理

  让西藏之水永远洁净

  蓝天碧水是西藏的象征,为了让碧水长流,我区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确保西藏之水永远洁净。

  “十一五”期间,我区初步建成以拉萨为中心,全区7地市为支撑,重要小流域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监测点为基础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及监督,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逐步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及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了以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治理和修复了水土流失面积150.34平方公里。对20余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水资源论证。在全区主要江河湖库及供水水源和入河排污口实施了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完成了全区水能资源调查,入河排污口调查,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雅鲁藏布江等部分大江大河流域规划。

  目前,我区有水文监测站点47处,分布于雅鲁藏布江干支流、澜沧江、怒江、藏南诸河各河流、内陆湖泊和水库。据2009年我区水资源公报的统计数据表明:42个水质监测站按照《中国地表水资源质量年报编制技术大纲》要求进行评价,显示我区江河水质总体良好,绝大部分江河水体未受污染,Ⅰ类水质以上河流占到5.51%,Ⅱ类水质以上河流占70.00%,Ⅲ类水质河流占23.27%。湖泊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Ⅴ类标准。(记者 尼玛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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