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立法保护湖泊 施工破坏生态最高罚50万

作者:刘春燕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1185    更新时间:2012/3/28
  “千湖之省”护湖、养湖将有省级保护条例。昨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破解“九龙治水”难题,规范湖边旅游餐饮、排污入湖、围湖造田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理顺湖泊保护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九龙治水”成为湖泊难治的根源。为此,《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湖泊保护工作,环保、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确定。

  同时,按照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施工破坏生态最高罚款50万

  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的行洪蓄洪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破坏湖泊生态环境……根据《草案》,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或设置其他设施的,严禁有以上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不可为填湖造地开绿灯

  《草案》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填湖造地的建设工程办理城乡规划许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湖造地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建或逾期不拆除的,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旅游餐饮禁止破坏水环境

  根据《草案》,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破坏水环境。

  新建改建排污口须报批

  《草案》明确,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保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还应征求交通运输、农(渔)业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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