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全流域或将推湿地生态补偿

作者:薛卿    文章来源:姑苏晚报    点击数:1182    更新时间:2012/4/30

    完善太湖湿地保护法规、规划,在全流域推行生态补偿,并共同设立“太湖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在昨天举行的环太湖五市政协“携手保护太湖、实现永续发展”联合议政会议上,来自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五市政协联合提出了《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湿地生态保护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此《建议》 将作为此次议政会议成果,由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作为集体提案上报全国政协。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家正,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周乃翔,市政协主席王金华参加会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这份《建议》共包括五个方面十二条意见和建议。《建议》指出,目前涉及到太湖湿地生态保护的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由于受到行政辖区管理权限的制约,缺乏流域的协同性,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

    《建议》提出,可由国务院牵头,组织国家相关部门和江浙两省、环太湖五市,按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等文件精神,结合流域实际,制定《太湖生态湿地保护条例》。《建议》认为,应加快出台《太湖流域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将基本农田保护、水源地保护、重要生态湿地保护及生态公益林保护,纳入补偿范围。生态补偿标准可由环太湖五市共同协商、统一确定,也可以行政辖区为单位,制定各个区域的补偿标准。《建议》提出,生态补偿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者,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建议》提出编制太湖流域湿地保护总规,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江浙两省、五市相关部门,编制一个大家都能接受并能贯彻落实的太湖流域生态湿地保护专业规划。同时,各地也要根据国家太湖流域生态湿地保护总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规划、治理太湖实施方案及经济发展现状,科学制定本地区生态湿地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环太湖各地“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太湖流域湿地保护总规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建设,坚持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并举、生态修复优先的原则,把生态湿地保护与滨湖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转型有机结合起来。(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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