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生态补偿标准拟为氨氮900元/吨

作者:储文静 罗…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数:1952    更新时间:2012/9/27
  本报长沙讯 9月26日,记者从长沙市环保局获悉,长沙最快将于10月出台《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境内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流。涉及芙蓉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8个区、县(市)政府和长沙市政府。

  《办法》规定,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质控制标准为III类标准限值;其他河流按水质功能区要求执行。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比如浏阳河,在长沙市境内就依次流经浏阳市、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和开福区。如果从芙蓉区流出的河水超标,芙蓉区就得向开福区赔钱。”长沙市环保局局长黎建说,河流生态补偿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两种,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800元/吨,氨氮900元/吨。

  记者储文静 实习生罗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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