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禁建污染项目

作者:黄海斌 胡…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点击数:882    更新时间:2012/9/27

  湖北省将实行最严格湖泊水资源保护制度。昨日上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联合召开贯彻《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将达到保面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五大目标。

  百亩以上湖泊剩750余个

  据介绍,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全省湖泊快速萎缩,全省100亩以上湖泊从1332个减为843个。20世纪80年代以后,湖泊侵填、侵占事件时有发生,湖泊数量、面积、容积总体上呈萎缩趋势。

  从2011年开始,省政府组织开展了湖泊资源调查。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全省现存水面面积100亩以上湖泊有750多个(其中含100亩以下城中湖),总面积约2700平方公里。其中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220多个,总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

  《条例》规定,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控制区在保护区外围根据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禁止在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湖泊水资源配置将实行统一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相关保护标志。建立湖泊监测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和水环境质量信息。

  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表示,我省将实行湖泊保护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关于湖泊的建设等,应举行听证的将组织听证,尽可能保证公众参与到湖泊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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