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健全机构,明确分工,强化各项监督 环保机构及权限应该延伸至乡镇,村级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干部。由这些机构和人员牵头,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行使环境卫生监督责任,落实有关环保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等。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农村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农村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与当地行政一把手业绩挂钩,实行环境目标责任“一票否决制”。加强农村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司法机关对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也明确规定:“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④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个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199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 扩大宣传,加强教育,倡导良好习惯 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体系建设的同时,应当强化农村环境教育,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宣传教育,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知识能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普及。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地方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大、中、小学要开展农村环境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他们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让农民们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要培养有文化、讲道德、守法纪、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被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⑤1970年,一位美国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⑥依依据以上理论,我们认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不仅是农民自己的事、基层政府的事,而且还是全社会的责任,保护农村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①苏杨: 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调查 [R] 经济参考报 北京 2006-01-15 ②张茂桂、郑永年: 两岸社会运动分析 [M] 新自然主义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 2003年2月版,第406页 ③胡锦涛: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 [R] 新华社 北京2006- 2-14 ④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Z] 长安街时报 北京 2006-2-15 ⑤程正康. 环境法概要 [[M],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 第43页. ⑥金瑞林. 环境法概论 [M],北京. 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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