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外交部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3
  【成立经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于1992年5月9日,在里约环发大会期间开放签字,1994年3月21日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由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截至2003年1月28日,已有10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议定书。议定书仍未生效。

  【主要内容】 公约规定,人类活动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地球温度上升,可能引发大量灾难性后果。为此,各国应根据“共同但有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但公约没有为各国规定具体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规定了具体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主要活动】 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OP8)是2002年度气候变化领域最重要的事件。会议的主要成果是通过了《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以下简称《德里宣言》)。COP8于2002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其中最后三天是部长级会议。167个公约缔约方派代表团、213个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222家新闻单位派记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在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的大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的结合成为本次会议的焦点。发展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和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本次会议的两大问题。

  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性谈判,主要围绕与履行议定书有关的技术性议题,例如:“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改进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指南”、“适应性问题”等。第二阶段是会议最后三天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

  在部长级会议的最后阶段,各国代表围绕《德里宣言》的内容激烈交锋。发达国家要求宣言做出规定,开始讨论在2012年之后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问题。发展中国家坚持只承担公约规定的现有义务,拒绝任何新义务,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最终,各方基本在原有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德里宣言》。

  《德里宣言》超越了具体谈判议题的内容,从更高的角度、更广的范围对相关问题做了规定。它首次在国际文件中明确提出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对付气候变化,这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又一重要共识,它要求把适应气候变化作为所有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优先工作;它还强调对付气候变化的战略、措施、方案与活动应充分考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各国的能力、发展水平、优先选择和国情。总而言之,《德里宣言》对于指引今后的气候变化谈判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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