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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循环利用呼唤法律保障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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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循环利用呼唤法律保障
http://www.eedu.org.cn    作者:马新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信息产品推陈出新,电子废物成为世界上数量增长最快的垃圾。最近的一份联合国环境计划报告指出,全球每年产生的电子设备废料高达2000万~5000万吨,并且正以每年3%~8%的速度增长。
  针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的现状,在近日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办的“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立法问题研讨会”上,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纷纷表示,一个成功的电子废物管理系统的建立以及安全、环境友好、经济有效的运营,对中国乃至世界都非常重要。专家学者呼吁应尽快出台一部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综合法律,规范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各个环节。
  现状
  回收经营秩序混乱
  电子废物既是一种垃圾,同时也是再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如果不充分回收利用电子废物中的有用物质,将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目前,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现状很不乐观,回收经营秩序混乱,废旧家电还处于利益驱动下的无序回收,通常是个体采用落后野蛮的方法回收贵重金属,其余的就当作生活垃圾扔掉,造成资源回收率低,同时,目前电子垃圾不仅数量多而且危害严重,尤其是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都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对电子垃圾采用传统的填埋或焚烧方式处理,对环境、土壤的污染破坏难以估量。而目前我国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回收行业管理在职能、机制上未能完全理顺。
  同时,由于欧盟已经颁布了有关法令,对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产、再利用率做出了规定,并规定回收再利用的费用由生产者负责。受欧盟WEEE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RoHS指令(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影响,出口欧盟家电数量占中国家电产品出口总量1/3的国内家电生产商不仅需要承担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对历史遗留的电子废旧产品也将负有回收责任。由于我国行业标准不完善,导致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
  探索
  生产者责任延伸
  瑞士、德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是世界上最早从事电子电器废物立法及管理的国家,他们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瑞士是欧洲第一个建立WEEE管理体系的国家。1998年,瑞士通过了WEEE管理的法令(ORDEE),为现有的工业计划提供了法律体制。
  2003年,欧盟也颁布了有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两项指令,即WEEE和RoHS指令,并且要求,这两项指令的内容必须融入欧盟成员国的立法中。这些国家在立法中明确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回收处置责任,规定了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的延伸责任。确立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比再循环和处置都优先的地位。同时,规定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再循环利用的量化目标,使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更有效。这对他们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压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借鉴欧洲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易认为,当前,我国在电子废物循环利用方面需要抓好3项具体工作:一是推行电子产品的生态设计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要利于电子废物的循环利用。二是对电子产品回收及处理中要重点研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回收、处理企业的责任,同时,要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电器废物回收系统。三是探讨如何利用先进和行之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将废物转变为资源并回到生产阶段的资源再利用问题。
  对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国情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管理处钟斌认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关键在于电子废物的收集。我国电子电器产品废弃后,不像欧洲国家立法规定的消费者有义务将其交回零售商或者电子废物收集点,而是通过“小商小贩”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后,或翻新再使用,或拆解利用。因此,我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当更注重通过生产者的参与和承担责任,建立规范的回收体系,确保回收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有序流向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再利用或处置的企业。
  建议
  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立法
  我国政府对电子废物回收利用工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制定或出台了一些法规:2004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送审稿)呈报国务院审查。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今年2月28日,我国政府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废弃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但此次研讨会上,有些专家指出,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内容不完善、管理有交叉、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另外,配套标准、政策体系建设滞后等不足,需要国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电器产品循环利用的综合法律。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学军提出了电子产品及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法律框架。通过建立电子产品和废物规划、清洁生产和生态设计、消费者责任、电子废物回收、拆解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规范体系,明确电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沈本尧、陈利认为,立法应明确规定电子信息企业要从产品源头到产品末端采用循环再利用模式,把电子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纳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过程,明确提出有关资源再生利用基本方针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者对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资源能源再利用中心主任张友良认为,我国应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试点的基础上立法。他建议,由国家牵头,组织班子,整合现有资源,搞示范工程;免费向回收企业提供废旧电子设备,促其形成经济处理规模;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中试处理线,以验证处理技术;通过测算回收、处理成本,为立法提供依据;探索建立回收体系及监管机制;提出回收利用率指标等。
  电子废物循环利用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新兴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会专家表示,积极开展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立法工作,将为解决电子废物的再利用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规则和秩序,也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循环经济立法工作。[2006-12-27    本报记者马新萍]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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