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的双赢理念

作者:张嫚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6
    确立双赢理念

  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规制设计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状况,而规制的设计与实施状况又依赖于环境管理理念,其核心内容是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关系的认识。归纳起来,存在两种基本的环境管理理念 一种是认为环境规制 必然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需要新增投入用于污染的治理与预防,或是调整生产、将生产要素从现有盈利性用途中转移出来而导致的成本提高等。这一传统理念在假定企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认为环境规制必然会减少企业的盈利空间,进而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第二种理念是由哈佛大学著名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教授所倡导的,该理念认为有效的环境规制在提高企业成本的同时,可通过创新补偿与先动优势等途径为企业创造收益,部分或全部弥补企业遵循环境规制的成本,甚至会给企业带来净收益。在这一意义上,该理念也被称为“双赢理念”,即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双赢。

  双赢理念隐含的实践路径与逻辑思路是,在社会环境意识日益提高及有效的环境规制制度下,企业通过率先采取环境友好的措施,如改进生产过程与产品的环境性能,可以优先于其竞争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货币投票”,波特将其称为“先动优势”;此外,企业通过积极的环境管理有助于实现产品或工艺创新,而创新所带来的收益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的规制遵循成本,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净收益,从而获得“创新补偿”。在环境规制约束下,企业通过“先动优势”与“创新补偿”可以赢得相对竞争优势,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从传统理念到双赢理念是环境管理理念的飞跃,对政府与企业解放思想,打破传统理念的束缚具有深远的影响。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的传统理念是建立在短期静态假设之上的,企业只是简单地遵守环境规制要求,缺乏进行创新的动力。而在双赢理念支持下,有效的环境规制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推动因素,环境保护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具有了有机结合的途径:环境成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与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类似,企业根据环境要素使用成本的高低来有意识地增加或减少对环境资源的使用量,环境战略成为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而采取的自觉行动。

  政府与企业:各得其所

  在传统理念下,企业将污染防治单纯地视为成本因素,认为会增加企业负担,削弱其竞争力;而政府则假定企业总是具有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应地,政府的环境规制及其实施机制也多建立在这种对立关系基础上,因而必然受到以逐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的抵制。环境管理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角力战,企业想尽各种办法规避政府管理,与执法者捉迷藏,导致污染问题屡禁不止;而政府尽管投入大量资源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但却往往事倍功半。

  双赢理念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提供了可信与可行的基础,为环境规制中政企关系的重新构建提供了理念支持,这是双赢理念的重要意义之所在,也是对传统理念的重大突破。双赢理念本身并不否认政府与企业要追求各自的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性,但同时通过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关系的创新性阐释,建立了环境保护与企业竞争力相容的现实途径,使两者之间具有了一致性。环境保护并非必然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角力战,政府与企业若以合作代替对抗,并且合作越紧密,环境规制对社会或企业而言可能导致的不必要成本就越小。在设计良好的制度下,政府与企业会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各得其所,相得益彰。

  建立基于政企合作的环境规制制度

  基于政企合作的科学有效的环境规制制度是双赢理念的现实载体,也是保证双赢理念落到实处的基础。我国在建立基于政企合作的环境规制制度过程中应关注如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强激励与引导。有利于落实双赢理念的环境规制制度要对企业行为具有激励与引导作用,使污染治理成为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采取的自觉行为。而市场机制特有的一些激励性手段恰是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可资借鉴的重要来源,市场机制目前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环境规制实践中已有较为广泛地应用,成为落实双赢理念的有效环境规制手段。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规制制度应成为未来环境规制创新的重要领域。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规制制度必须符合企业理性决策的两项基本约束条件: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这两项约束也是判断环境规制制度是否可行与合理的重要基准。参与约束意味着制度设计要保证企业遵守制度应比违反制度获得更高的回报,即相对于非法排污而言,企业从治理环境行为中应获得更高的收益;激励相容约束意味着在符合参与约束的条件下,制度设计要保证企业会采取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行动,即要保证企业更为积极的环境保护行为可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促进企业进行更深入的污染防治。

  我国目前某些环境规制制度尚不符合这两项基本约束条件。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及实施中的监管与约束机制不力,导致很多企业非法排污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即使被发现所受惩罚也较轻,低于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所需的支出。此外,当企业达到了最低污染排放要求后,进一步的污染防治并不会获得相应回报,企业因此缺乏动力进行更深入的污染治理。

  二是构建政府与企业合作的现实渠道。可借鉴英国的环境管理经验,建立正式的意见征询与协商制度。在制度实施前充分听取与采纳企业的反馈意见,收集反馈信息,借此减少或避免制度实施中的磨擦与冲突,也使企业对即将出台的政策具有充分预期,将其纳入到资源配置决策中,避免或减少在生产周期中调整生产可能导致的成本。

  自愿性环境协议也是环境管理中新兴的基于政企合作的制度创新,是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模式与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管理模式相互补充的一种制度形式。该制度形式通过引入政企之间的技术与信息共享、谈判协商机制等方式,使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充分反映了政府与企业双方的要求,部分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决策低效率问题,减少了政企对抗关系而导致的较高的交易成本。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富虹经济学院) ( 张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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