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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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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作者:郑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7


立法原则是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的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立法者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所作出的重大决策。综观历史,世界上一些国家大规模的国土开发建设往往都是先建立一套法律体系。例如,美国西部农业开发阶段(约1750—1850年),与1784、1785和1787年制定了三个土地法,作为开发的纲领。在工业开发阶段(约1860—1950年),美国于1862年制定了《宅地法》,1873制定了《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1877年制定了《沙漠法》等等。
笔者认为,国家应从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出发,制定了一部综合性的西部开发基本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西部地方也应根据本地区环境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一个完备的西部开发法律体系,为西部开发保驾护航。在这一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应占据重要篇章。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挑战。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除应坚持国家立法的一般原则以外,笔者认为还应针对西部的环境特点,坚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则;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原则。

一、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应把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
我国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相当严重。在全国367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中,西部约占80%。如黄河流域上游的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达45万平方公里。西部水土流失给长江和黄河带来的泥沙每年达20多亿吨,这不仅使大量表肥土流失,还导致下游江河湖泊泥沙淤积。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到262.2万平方公里,基本集中在西部,而且每年在以2460公里的速度扩展。我国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占全球荒漠化造成经济损失额的15.5%。
西部地区的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酸雨、过度放牧、过度垦殖、滥砍滥伐现象十分严重。西部地区是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的发源地,上游的生态恶化将直接危及中下游的生态安全,对中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构成重大危胁。
以上可见,西部地区自然环境已经十分恶劣,生态系统相当脆弱,如果环境进一步恶化,必将影响西部大开发的进程。所以笔者认为,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必须坚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严格禁止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在西部开发活动中,必须把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放在首要位置,防止西部开发变为环境生态的大破坏。该原则强调的是,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两个利益客观上不可能同时兼顾,只能二者取一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利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居民良好的生态环境。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人类赖以自下而上和发展的自然环境是最为重要的。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反对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牺牲社会的生态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
日本的现行环境立法遵循了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日本1970年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时,从立法目的中删除了“与经济调和”的规定,在日本环境立法中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可以使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以求实现一定的环境目标时,不必更多地考虑保护环境的费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环境优先”原则在日本的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中都有反映。为了维护环境利益,可以不惜花费经济代价,制定严格的标准等。俄罗斯环境立法也遵循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该原则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和体现出来。其具体内容包括: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居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的重要性;利用一种或几种自然客体,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总体环境造成损害。

二、遵循生态规律原则

遵循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立法时,应当遵循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把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制定法律及其法律规定确立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有如下一些基本规律:1、物物相关规律。生态系统各事物在该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互相制约、互相依赖,改变其中一部分就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甚至整个生态系统。2、负载有额规律。环境对人类索取需求的承载能力以及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容纳能力都是有限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导致生态危机。3、多样稳定规律。生态系统中生物种类越多,生态系统越稳定。4、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无论是生物、环境还是整个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输入与输出总是相对平衡的。
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的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就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西部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荒漠化、近年来肆虐的沙尘暴,都是大自然对人类违背生态规律的惩罚。生态学基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的理论基础。环境立法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约束人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不过分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西部地区许多地方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因此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要认识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的特点,遵循生态规律,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整体性和运行的连续性,保持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特殊重要生境及生态脆弱带。

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则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合理利用,提高利用效率,促使资源可持续利用,避免浪费。它包括有计划、有效率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及维持现有的环境与自然资源品质。
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由于对自然资源缺乏科学管理与合理保护,造成过度开发,许多自然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浪费,直接影响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西部地区长期实行粗放式的高消耗、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资源浪费问题比较突出。资源开发总回收率仅为30%,淡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仅为20—30%。
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应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作为制定计划、安排投资的重要指标,强化对资源利用的计划监督,强化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努力开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应采取综合利用、最优利用、回收利用的方法,尽可能延长利用期限,提高利用效率。鼓励自然资源利用对象和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以减轻对某种资源的开发压力。例如,保留传统农业对多种生物资源利用和广泛利用土著树种营造森林,防止遗传的均化。
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价格不合理,刺激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使用。在目前自然资源的定价中,往往只考虑资源的生产成本,而忽视了自然资源的消耗成本和环境污染成本,因而未对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应该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合理的资源价格机制。资源价格的合理化有利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的价格不仅要从其开发利用为社会增加的财富计算,而且还要从耗竭程度计算,以保证永续利用资源。符合价值规律的资源价格是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前提保证。资源价格随供求关系调整,有利于促使人们对替代资源的开发,导致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提高;价格随开发条件调整,有利于资源的深度开发,提高其利用率。

四、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原则

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中除规定必要的行政手段外,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原则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环境立法所采用。
在环境保护中积极利用经济手段,不仅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而且能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的财务和技术负担,弥补我国目前的环境法以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的缺陷。
在我国西部地区,从经济、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而言,难以有效实施以复杂的环境监测和行政监督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制度,特别是面对众多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常常难以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采用一些征收和管理比较简单、更富效率的经济手段。笔者认为,在西部环境立法中,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市场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的办法,按照“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收费标准;推行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使用收费制度,使每个设施使用者都应合理负担设施的正常运营费用;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可考虑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的污染附加税;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领域,可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以提倡在邻近的、情况类似的企业或新老企业之间实行联合治污;还可以采取许多国家环境法所采用的补贴手段,对符合大开发战略的生态建设、绿色产业和清洁生产进行财政补贴,其主要形式有拔款、软贷款以及加速资产折旧等。在许多国家,经济手段作用正在深化和扩大。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善于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还要结合西部各地的特点,勇于创新,让经济手段在西部开发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金瑞林、汪劲著:《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2.叶川:《美国西部开发史》,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城市经济 区域经济》2000年第4期,第58页。
3.应飞虎:《我国西部环境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第62页。
4.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5.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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