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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伦理解读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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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伦理解读
作者:屈振辉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2


【摘 要】 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中蕴涵着极其深邃的伦理精神。本文试图以伦理学的视角,对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解读,发掘蕴藏于其中内在的伦理意涵,希望能为丰富现代环境法的理论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现代环境法 基本原则 伦理意涵

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地位,它“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任何部门法都有其独有的基本原则,它无一不是该部门法内在精神的外在彰显。法律的内在精神众多,伦理精神便是其中之一。“道德是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的一个特点,并且渗透在许多法律原则的背景中。”[2]而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必须通过具体的解释方能真正发挥作用。法律的解释方式众多,伦理解释是其中一种。对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伦理解读,探求蕴藏于其间内在的伦理意涵。将这种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形上思考运用于现代环境法领域,便构成了本文立意的基础。


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众多,本文仅选取了其中颇有伦理意蕴的几个加以研究。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通常是指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因此也常被称为“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上述理解虽颇为主流但并未完全揭示该原则的真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一原则所体现的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主导的环境伦理价值观”[3]——其中所指称的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无不被限于人域之以内!现代环境法必须破除传统认识的局限,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前提,在符合发展伦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构建协调发展原则。从生物学上讲,任何生物都有调适自身的能力,只不过人类的这种能力最强并足以控制其他物种;从伦理学上讲,任何生物都有发展自身的权利,只不过其他物种的这种权利常为人类所影响甚至限制。人与自然的和谐意味着所有物种之间应当保持和平共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定纷止争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它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集中表现为保持物种间各安其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有序状态,而这种状态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人为自然立法”的特有形式,现代环境法应以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己任。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深化对协调发展原则的认识,即将这种协调理解为对整个生态领域各物种间关系的协调。协调发展原则的另一侧重点在于发展,发展问题同样具有深刻的伦理意涵。人们在传统的发展观指引下,过于关注经济增长和物质繁荣而忽视了对自身的不断完善;现代环境伦理主张自然的应然权利和生态的内在价值,它有利于保护自然但却未涉及问题的实质。面对以上困惑,一种新的伦理观——发展伦理应运而生!“所谓发展伦理不外是运用一套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力图透过人与人的关系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寻求一种健全的人类发展模式。”[4]在对众多发展观的长期摸索中,人们最终确立了符合发展伦理要求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际就是要求实现人际间和人与自然间发展关系的统一;这种发展又建立在人际间和人与自然间关系协调的基础上,从而又实现了发展与协调的统一。就此而言,现代环境法所追求的协调发展其实就是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从伦理理念到法律原则的转变也是人类发展观进步的表现。


二、世代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法理和伦理历久而又弥新的共同论域,其原意是指人们在利益问题上所应当持有的不偏不倚的态度。环境伦理的出现扩展了公平原则的内涵,世代公平成为当代公平理论的主流。世代公平这一概念包括世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重要求。前者要求保持人与自然间的公正和谐关系,后者则要求保持人与人间的公正合理关系。后者以时间为界又可分为同代间的代内公平和异代间的代际公平,其中代内公平又可分为国内公平和国际公平。据此,环境伦理中的“公平性原则应是代内关系公平、代际关系公平、人与自然关系公平三者的统一。”[5]在世代公平问题上,现代环境法着重强调的是世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义。人与自然间的关系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世际公平自然成为其主要要求;异代人间矛盾的焦点也集中在资源环境存续问题上,代际公平也因而成为其主要主张。[6]同代人之间的代内公平多发生在人际之间,与自然环境无涉;即使有所涉,它也多以人际关系载体的形式出现的。代内关系虽可超越空间的界限,却仍只能存在于同一时间之内;而世际关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代际关系也跨越了时间的界限。解决现世问题应用现世之法,即调整现实利益之法(如民法);调整超世关系应用超世之法,即可以超越时空界限之法(如现代环境法)。世际公平主张人们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要求人类自觉承担起对自然环境健康发展的责任;代际公平主张当代人承担起维护后代人生存发展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是要给后代人留下足够的生存资源。[7]由于世际公平和代际公平涉及自然及整个人类存在和发展,它们必然要被法律所确认,因而现代环境法必须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


三、风险防范原则
科学技术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逐渐将人类推向了环境恶化的深渊。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众多恶果,环境风险便是其中之一。鉴于环境风险具有危害后果无法预测、爆发时间不可确定等特性[8],人类为此将长期处于高度戒备的防范状态,而这种防范主要是依靠法律形式而进行的。现代环境法将风险防范确立为其基本原则,环境问题的特点固然是主要依据[9],但这更源于一种伦理的要求。人类具有开发环境、利用资源的天赋权利,但也应对资源环境相应地承担某些伦理义务,即人类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以适度为原则,不能超出自然所能承受的底限。与此同时,自然环境的多重价值虽不依赖人类而可独立存在,但它们却极其脆弱易被人类活动所破坏,且被破坏后将无法补救,人类必须对之持小心谨慎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虽只有人类才能防范环境风险,但防范环境风险却并不仅是为了人类!风险预防原则在现代环境法中的确立,还是人类意识到其自身理性认识能力之有限的结果。人类理性的发展在近代达到极致,出现了理性万能主义,强调人类以理性为工具可以完全把握自然规律并进而实现对自然的统治。而环境问题的出现无情地击碎了这一梦想,在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面前,人类逐渐认识到其自身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知识状况是风险防范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人们对环境活动和环境影响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水平。”[10]人类因受知识发展水平的局限,无法预测当前自身的行为或科技成果的应用日后将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度。人类在此情形下采取措施对之加以控制、防范甚至禁止,将最终有益于自身及自然环境。现代环境法中所确立的风险防范原则,目前仅涉及对人为环境风险的防范。涉及因科技成果应用而导致的环境风险,除法律外现在更多是依靠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它的法律化问题将成为日后风险防范原则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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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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