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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指标可以回购 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作者:钟兆盈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6
  本报讯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近日获得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批准,已正式实施。《办法》旨在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办法》规范的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这一交易是指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办法》同时规定,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定环境保护义务。

  总量指标可以回购

  《办法》规定,杭州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5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年度分配方案并下达。同时根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和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发生转产、破产、关闭等变更行为,其总量指标属无偿获得的,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属有偿获得的,可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回购。但按政府规定在市域范围内实施搬迁的排污单位,其总量指标可予以保留。

  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排放权如何交易,这是企业主们最关心的事。杭州市的做法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和收回等方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和调整。排污单位之间的总量调整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办法》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与排放权交易的指导价,根据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成本、出(受)让方所在地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由受让方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可行性评估。

  属排污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须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须签订《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按时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割手续。

  监督管理严格到位

  《办法》还规定,环保部门依据生效的交易合同,为交易双方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转让手续,同时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跟踪各排污单位的指标执行情况。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实施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和杭州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办法》禁止非法操纵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利用掌握的配额使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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